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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审”郭美美,罪有应得?

新闻背景

9月10日上午9时30分,北京市东城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告人郭美美、赵晓来开设赌场一案。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认为二被告人无视国法,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郭美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构成的是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郭美美案备受舆论关注。某门户网站就以现场直播的方式,实时播报案件的受理全过程,在已经公开的报道中,除了一些庭审信息之外,还有一组郭美美“穿着白衣黑裤走下囚车”的照片广为流传,引来网友的评头论足,从长相到身材,从干爹传闻到曾经的卖淫经历……

责编:夏熊飞

不涉干爹的郭美美案,还有多少看头

开庭审理的是涉嫌开设赌场的郭美美,开赌场的郭美美有权对红会和干爹的问题保持沉默;大家所熟悉的郭美美是她与干爹的各种狗血的剧情,是红会风波里那些至今还没能说清楚的真相细节。至于她出卖过几次肉体,开了几个赌局,这原本只是红会风波里的副产品。比她无耻的人有,比她更贪婪的人也多得是,这样的郭美美用不着上电视,也用不着报纸破费这么多版面,也用不着网站留出这么重要的位置,更不值得社会公众花这么大的精力来追寻真相。

  

郭美美和红会就是这场风波中的两个蚂蚱,如今郭美美受审,红会却躲得远远的,一如当年红会风波中,红会称自己是躺着中枪一样。这就像大家买票看戏是冲着李逵去的,结果却来了个李鬼。所以,当主角登场之时,公众的失望之情可想而知。

 

可是,郭美美的受审,对社会而言,更重大的意义还在于厘清她与干爹的关系,厘清她在红会风波中扮演的角色。郭美美对红会以及公益慈善事业造成的伤害就是一道血口子,这条伤口只要一天不根治,就会一直流脓不止。郭美美就像一根刺,一拔是血,不拔又痛得很。让这样一个人以出卖肉体与灵魂的方式倒掉,也许对大家都是解脱,公众从此不必被刺激被恶心,眼不见为净;红会则少了一块心病,一切从头开始。问题是,有些事情真的能从头开始吗?[详细]

公开审理郭美美,能为道德纠偏吗?

北京法院体贴的公开审理郭美美赌场案,甚至播发微博贴心提示,郭美美不穿囚服是人性新规等诸多细节,都在告诉人们,这一场关于违法行业的审理,其实言外之意,更多地要为道德纠偏。

 

郭美美确实是一切良好道德的反面,也是权力美色和腐败纠缠的暗喻。如果郭美美在后来继续奢侈而舒适,于中国人“善恶有报”的文化概念,是很难接受的。因此,公开审理郭美美,应该有为道德纠偏的初衷。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仅是法律底线,也是一个正常社会的共识。奢侈名品,在某些人眼里是贵重物品,在另一些人眼里一文不值,这是一个正常社会的修养。

 

但是,一个郭美美,恐怕难承其重。应该说,公开审理郭美美,本身就是一个双刃剑。她身上最著名的标签,还不是炫富,而是红会。正因为她一面炫富,一面与慈善救助性质的红会有了牵连,公众才一面不忿她,一面又同情她。人们害怕的不是郭美美沾了红会的雨露,而是害怕红会本身是否固若金汤。人们对权力廉洁的担忧,远远超过一个虚荣炫富的无知女孩。道德的沉沦,大多以权力的沉沦为前提。公权力若廉洁透明,本身就是一种良好的道德示范。在道德沉沦的背景下,郭美美一人之力,恐怕还失之微薄。 [详细]

直播郭美美受审是不是一种舆论游街

此时的郭美美当然没有被游街示众,但与游街示众又有何本质区别?游街示众是将犯罪嫌疑人拉到闹市街头,供众人围观和品评,以羞辱人格和漠视尊严的方式达到某种貌似正义的目的。而舆论场作为公共空间,何尝不是另一种意义上的“闹市街头”?甚至可以说,在网络时代,舆论场上的“示众”比之现实中的游街示众,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要大得多,对犯罪嫌疑人的伤害也要严重得多。“任何人未经审判都不得视为有罪”,记者如此肆无忌惮地对郭美美进行贴身拍照,并放置于公共平台,得到了郭美美的许可吗?郭美美的名声固然不佳,但她是否也应该拥有不被围观和骚扰的权利?

 

尽管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公开审判制度的“公开”仍然是有选择性的,应当紧紧围绕庭审的法律程序,以及有可能影响到审判公正的信息而展开,而不是把眼光盯着被告人,围绕着舆论关注度而展开。媒体以直播的名义,把镜头指向“郭美美穿着白衣黑裤走下囚车”,这与审判公正有何关系?又满足了公众什么样的知情权?其实,满足和迎合的不过是一些人的意淫癖和窥探欲罢了。  

  

“游街示众”早已被法律所禁止,在舆论监督之下,运用这种违背法治的方式来宣传法治的做法也越来越罕见,然而“舆论游街”,将犯罪嫌疑人拉到舆论场上进行道德层面的“公捕公判”,则依然活跃。从这个意义上说,郭美美的确是可悲的,以前她是某种权贵人物的玩物,如今她是舆论和大众的玩物。 [详细]

望郭美美案能提升全社会的法律素质

受审之时,郭美美却只认错、不认罪,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对这,有人进行了调侃,也有人进行了嘲讽。在这部分人看来,郭美美这种“不认罪”的态度是不妥当的,也是不诚实的,不认罪的郭美美是不可饶恕的。

  

  这样的言论很“痛快”,或许“迎合人心”,但不意味着合理。毕竟,在法院判罪之前,每一个人都是无罪的,既然郭美美案才开始审理,那她也是“无罪”的。这就是说,对郭美美的审视,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准绳,要指向她有罪就应该拿出充分的证据,而不能只拿出“舆论的审判”。可以说,郭美美有罪没罪,不是她自己说了算,也不是公众说了算,而是法律说了算、证据说了算。在法院没有宣判之前,郭美美仍然是一个“无罪”的人。郭美美为自己辩护,也是其正当权利,无可厚非。不是非得犯罪嫌疑人一到庭审时就泪流满面、痛哭流涕,因为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最终都会成为“犯人”。

  

因而,请尊重郭美美“认错不认罪”的权利,因为这也是对法律的一种尊重,甚至可以说,这也是在尊重未来某个时刻的我们自己。更何况,郭美美事件早已是公共事件,面对这样的事件,更应恪守法律的逻辑,而不能用道德的逻辑来审视,因为这样的事件会成为后来者学习的范本。 [详细]

 民意审判重情绪,法律审判重证据。对于郭美美,舆论加诸其上的其他“罪名”,既然法庭并未指控,只能说明暂时并无相关证据。疑罪从无,适当量刑是法律最重要的原则,也体现了法律的谦抑。任何一个公民,哪怕他犯了再严重的罪行,他的人格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郭美美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