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首页 | 新闻热线 | 在线投稿
当前位置:

受贿拿“借条”遮羞岂不荒唐?

来源:清风杂志社 作者:何芬 编辑:陈靖 2019-07-30 15:18:06
时刻新闻
—分享—

尝到甜头之后,刘光忠贪婪的欲望一发不可收拾,他开始耍小聪明,用“借”的方式变相敛财。(7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孔乙己偷书自认为不算偷,是“窃”,读者一笑了之。后来学者研究认为,偷与窃存在意义上的细微差别,孔乙己形容自己是窃书而非偷书实有一定道理。相比较小说里孔乙己急得“青筋暴出”也要认真为自己辩解的神态,现实生活中,受贿者心知肚明自己是“以借为名”行受贿之实,仍然公然拿“借条”为自己遮羞的模样显得荒唐至极。

自称“是借非贿”太荒唐。正常的借建立在还的基础之上,有借有还才是“借”之道。然而,有些借方嘴上说是“借”背地里却只想着“贿”;有些出借方,用“借”换来了借方的“职务便利”,用借换来了“别样人情”。譬如材料中身处乡镇党委书记的刘光忠,开口向该镇一名村支部书记借钱十万,这名村支书却只当是“感谢费”借给了他,这其中明眼人都能看到的“猫腻”,刘光忠还说“是借非贿”岂不荒唐?

妄想“以借之名”太荒唐。“以借为名”,顾名思义,借只是名义上的“幌子”,受贿才是本质。可以说,几乎所有“以借为名”的受贿者都会有“一举四得”的侥幸心理:一得让行贿者出“手”有“名”;二得让受贿者“心安理得”;三得给相关职能部门增加“识破”难度;四得表面“合情合理”。事实当真的如此吗?当然不是。一方面,国家法律条文对判断以借为名受贿明确要求考虑七个方面的因素,其中就包括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和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等;另一方面,无论是“借钱”还是“借车”亦或“借房”,多少个诸如刘光忠案一样“鲜活”的例子警示大家,“聪明只会反被聪明误。”因而,那些还妄想“以借为名”的受贿者,莫不是以为“会串供”、“有借条”便可“逃过打击”?太荒唐了吧。

当官“用借敛财”太荒唐。当官发财两条道,这是不变的真理。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剧《破冰行动》中塔寨村最大的毒枭一次次将官员“拉上贼船”,那些被“成功”腐蚀的官员就只能愈陷愈深,妄想“回头”都再不可能。“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的道理谁都懂,“用借敛财”的最后,都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因而,奉劝那些还干着“变相受贿”之荒唐事的党员干部,趁早醒醒吧。(清风反腐专栏特邀评论员、常宁市纪委监委:何芬)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返回专题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