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了常德市鼎城区自来水公司负责人栗许波、李新国等人以集体决策为名,违规为班子成员谋取私利、变相不执行上级惠民政策、侵害群众利益中饱私囊,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集体决策之名违纪违规的案件。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集体决策是实现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形式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但是 “有心人”却借“集体决策”之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变相的成为了违纪违规的托词,暗藏利益输送、权钱交易、权力寻租、贪污腐败等,严重污染政治生态。
根据此案例通报分析发现,在违规的集体决策中可大致分为四类人:一类是妄图以集体决策之名而谋取一己私利之人,以利益为诱惑,将利益输送“雨露均沾”,诱导集体决策之名的“形成”;二类是个人立场不坚定之人,受到利益驱使,认为集体决策的“防弹衣”一穿,便可高枕无忧,出言附和,成为助推集体决策之名的“形成”的“有力推手”;三类是为官不为之人,认为觉得大家都一样,不支持不反对只求明哲保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四类则是瞻前顾后之人,屈服于强权淫威之下,随波逐流,人云亦云毫无主见。
这让笔者联想到了“中国式过马路”,这是近代中国出现的新兴词汇,对部分中国人集体闯红灯现象的一种调侃,即“凑够一撮人就可以了,与红绿灯无关”,何其相似!缺乏规矩意识,不管集体决策的对与错,只要是集体决策便可“高枕无忧”,肆无忌惮的闯过党纪法规的“红灯”,挑衅着党纪法规的尊严。分析其原因,一是“法不责众”的“老旧式”处理方法让违规集体决策的人“浑身是胆”,二是“师出有名”的“权威式”论调让违规集体决策的人“无所畏惧”,三是“利益均沾”的“公平式”分配让违规集体决策的人“奋不顾身”,长此以往,地方政治生态被破坏,群众利益被侵害,导致政府公信力崩塌,产生社会矛盾。
当代政治生态中普遍存在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其危害毋庸置疑,它极大地影响党纪法规的正常运行,所具备的的“传染性”特质蛊惑着更多的公仆们走进这个“深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写入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内容,并作出明确处分规定,切实让违规集体决策成为碰不得的“高压线”,牢固树立“我是集体的一份子,集体决策有我一份责任”的清醒认识,压实集体决策中的个人责任,避免为官不为现象的出现。
“法必责众!”这是新《条例》所传达出来的一个重要讯息,违规“集体决策”不是躲避“执纪问责之枪”的“防弹衣”,新《条例》增强了执纪问责的靶向性,拿下违规集体决策的“防弹衣”,让它无所遁形,最大限度地防止利益输送、权钱交易、权力寻租、贪污腐败,肃清政治生态!(湘潭县茶恩寺镇纪委 谭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