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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高空抛物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来源:红网 作者:顾觐皓 编辑:夏熊飞 2017-12-30 00: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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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红网第三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29日,安徽芜湖“高空坠物致死案”一审公开宣判。2016年10月,受害人卜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头部,当场死亡。因公安机关未能查明具体侵害人,受害人家属将案发地小区(除一层外)所有业主以及物业公司、开发商,共176位作为被告起诉。其中,15户因提交不在场证明而排除责任,剩余133名被告平均分摊补偿款约4395元,物业方担30%责任,赔偿15.2万元,共计50.7万元。(12月29日 中国青年网)

  《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简言之,在“高空抛物”的案件中,法庭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如果找不到肇事者,高层的居民就需要通过向法院自证清白来免除责任,否则须按比例对受害者赔偿,其出发点是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权益。

  然而,这种处理方式最大的问题在于会出现冤枉好人而姑息肇事者的可能。假设,有的住户一直在家里休息或者独自外出散步了,如何证明自己当时没有抛物的可能呢?再假设,如果确实有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抛物的行为,只要他拒不承认,那么是否就因此逃避或者减轻了自己责任呢?这样责任由大家分摊的方式,显然会让人感觉有失公平与公正。

  但是相反的,假设没有责任倒置的规定,又会如何?那么举证责任就落在了受害者一方,受害者家属就必须收集附近200多名居民的证据,以证明他们有抛物的可能性,而这200多份的证据资料对于普通人而言显然是不可能完成的,那么最后,所有的损失便是受害者独自承担,然而,相信这个结果也不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所以,诚然目前这样的做法难以实现绝对公平,但却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选择。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国法治的方向与目标。众所周知,出现类似高空抛物的案件时,我们最希望看到的是警方通过侦查,找出肇事者,让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通过损害无辜市民的经济利益去补偿受害者。

  所以笔者认为,虽然侵权法的规定是目前处理类似案件最佳选择,但其仍有可以改进的地方。比如在这个问题上,如果立法者能够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基础上,增加一道对行政以及执法与司法权力的强有力约束,督促其在职责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去找出肇事者,那么或许可以避免案件进入到最后的举证阶段,从而避免了让无辜者受罚现象出现,或许也可以打破这一法律困境。

  文/顾觐皓(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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