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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扶贫办党组成员、副主任黎仁寅:脱贫攻坚决战决胜的法制保障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 编辑:胡芳 2016-01-31 1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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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简称“《条例》”)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省扶贫开发工作从此迈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我们要通过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确保湖南脱贫攻坚决战决胜。

  打赢脱贫攻坚战

  迫切需要法制保障

  当前,湖南扶贫脱贫工作已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阶段。通过多年的努力,容易脱贫的都已经脱贫了,剩下的都是“硬骨头”。要打赢脱贫攻坚这场输不起的战役,必须对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作出顶层设计,提供坚强保障,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集中和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大合唱”,举全省之力推动扶贫开发工作。在这个啃“硬骨头”的关键时期,需要强大的动力作后盾,其中既要有强有力的内生动力,也需要强有力的外力帮扶。《条例》明确了扶贫开发必须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扶贫对象主体作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注重实效,精准扶贫”的总体要求。《条例》的出台,既为脱贫攻坚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脱贫攻坚提供了精神动力。

  实施《条例》

  必须强化刚性约束

  扶贫开发是一项社会化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条例》紧扣“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的总体要求,就重点解决“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等问题,明确了扶贫开发工作的法律地位、领导责任、目标管理责任、资金投入责任和社会支持责任,有利于强化社会共同认知,从而激发全社会共同推进扶贫开发的正能量。《条例》明确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扶贫工作职责:省人民政府负责扶贫开发目标确定、任务分解、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分类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人力调配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扶贫开发的具体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贫困户识别、退出及扶贫措施的落实等相关工作。《条例》规定了部门扶贫工作职责,要求做好扶贫规划对接工作;强化了人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不作为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条例》还鼓励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林场等生产经营组织与贫困户、贫困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兴办企业、合作开发、建设生产基地、提供就业岗位、公益捐助等方式参与扶贫开发等。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法定责任,切实行使《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能,强化《条例》刚性约束。

  运用《条例》

  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条例》内容丰富,责任明确,意义重大。我们要以《条例》的施行为契机,推动全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迈上新台阶。

  ——通过学习宣传《条例》,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全面落实扶贫开发的法定责任。强化《条例》的刚性约束,强化精准扶贫的监督考核,全面落实扶贫攻坚的规划措施,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各个部门和驻村帮扶工作队的工作责任,全面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共同攻坚的合力作用。

  ——通过学习宣传《条例》,鼓励引导贫困地区、贫困群众增强内生动力。要增强贫困群众自主脱贫攻坚的动力和能力,强化贫困地区的“造血功能”,引导帮助他们树立“苦熬不如苦干”的观念和“勤劳致富光荣”的思想,实现“富口袋”和“富脑袋”的有机结合,让他们的心热起来、行动起来,依靠辛勤劳动改变贫困落后面貌。

  ——通过学习宣传《条例》,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扶贫事业。《条例》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参与扶贫开发,实现社会帮扶资源和精准扶贫有效对接;引导社会扶贫重心下移,自愿包村包户,做到贫困户都有党员干部或爱心人士结对帮扶。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释放社会扶贫的巨大潜力,凝聚各方面参与扶贫事业的巨大能量,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扶贫开发的工作格局,共同向贫困发起总攻,确保脱贫攻坚决战决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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