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十八洞村发展乡村旅游,游客络绎不绝。花垣县扶贫办供图
《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简称“《条例》”)于2016年1月1日颁布施行,这是我省扶贫开发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采取的重大举措,标志着全省扶贫开发工作步入了依法行政的轨道,为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扶贫开发是党和国家为缓解和消除农村贫困现象,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采取的重大战略举措。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实现“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扶贫开发是重中之重。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扶贫开发取得了显著成效,贫困乡村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我省目前还有51个贫困县、8000个贫困村以及465万贫困人口,要如期实现奋斗目标,时间紧、任务重,必须用超常规举措来打赢脱贫攻坚战。
《条例》围绕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思想,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工作的系列部署,以及全省多年来扶贫工作的成熟经验,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上升为地方法规。《条例》明确了农村扶贫开发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扶贫对象主体作用的原则,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规范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充分体现了我省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以及如期实现全面脱贫的坚强决心。同时,也为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维护自身的发展利益,提供了法制保障,让他们树立信心,增强动力。这对推进我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现湖南科学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扶贫开发工作始终摆在突出位置,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实。
准确把握贯彻实施《条例》的重点
要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精准扶贫的前提在于扶贫对象精准。《条例》明确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识别、确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为扶贫对象。明确了贫困户从申请、推荐、评议、公示到审核、审定、公告等识别认定流程,规定公示、公告时间均不少于七日,审定结果要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备案,确保对象识别精准,群众认可。同时,考虑到因灾因病等致贫返贫现象,强调要完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对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
要层层落实脱贫责任。严格执行脱贫攻坚责任制,落实好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条例》明确了省、市、县、乡四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扶贫工作职责。《条例》强调规划引领,要求部门之间做好规划对接工作。凡按照扶贫规划需要实施的项目,按照一定程序纳入扶贫开发项目库。重视项目实施,纳入省扶贫开发项目库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和项目具体情况,交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纳入县级扶贫开发项目库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交本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实施。加强监督考核,《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扶贫开发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
要强化精准扶贫措施。围绕“发展生产脱贫一批, 易地搬迁脱贫一批, 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要求,《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扶贫开发规划和部门行业规划,认真做好结对帮扶、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就业扶贫、住房保障、生态扶贫、医疗扶贫、金融扶贫、搬迁扶贫、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保障等精准扶贫工作。
要不断加大扶贫投入。财力是扶贫开发的重要保障,财力的投向是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精准的前提。《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满足实施扶贫开发规划的要求,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重点投向扶持贫困户和贫困村的扶贫开发项目。
要激发脱贫内生动力。为充分发挥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立足自身,自力更生实现脱贫致富。《条例》规定,对达到脱贫标准的扶贫对象,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程序退出,并享受相应后续扶持政策。
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工作方案,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要学习宣传《条例》。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好《条例》的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发送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使《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注贫困、参与扶贫,扶贫对象不等不靠、自力更生的脱贫攻坚浓厚氛围。
要自觉遵守《条例》。各级人民政府要率先遵守各项规定,严格履行职责。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增强依法扶贫意识,规范扶贫开发行为。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要增强对扶贫开发的认识,积极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为扶贫开发多作贡献。
要严格执行《条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条例》为准绳,该作为的作为,该规范的规范。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条例》确定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