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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就要有“金箍”了 第三方平台有责任

来源:中国科学报 作者:王方 编辑:袁思蕾 2015-09-11 14:51:04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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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雨是北京市的一位“80后”全职妈妈,照顾孩子衣食住行的同时爱上了烘焙。平时,她在朋友圈里晒自己手工制作的蛋糕甜点,得到了很多朋友点赞。最近,她琢磨着将这些加工食品通过微商的途径售卖出去。
  
  网售食品早已不是新鲜事物。不管出于分享或盈利的目的,人们发现微商“私房美食”越来越多,和几大电商平台上琳琅满目的食品相映成趣。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网络食品就要被管起来了。“吴雨们”的网络食品交易还能顺利进行吗?
  
  新瓶装新酒
  
  “‘互联网+食品’这一新型生活形态正在改变民众的消费方式,便利、实惠、多样、分享是网络食品有别传统实体经营的特色所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食药监局局长廖海金表示。
  
  意见稿中对网络食品经营的界定是,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吴雨售卖自制的烘焙产品正符合这一界定。而网络自制食品往往打出“天然、秘制、纯手工、无添加”的宣传标签,吸引了不少消费者。
  
  今年8月初,《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2004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70.2%的受访者在朋友圈购买过自制食品,类别包含蛋糕甜点(44.7%)、水果生鲜(26.5%)、私房菜(22.0%)、咖啡饮料(18.8%)和其他(4.2%)等。由此可见,在朋友圈销售自制美食存在着巨大的潜在消费市场。
  
  北京志起未来营销咨询集团董事长李志起向《中国科学报》记者表示,“总体来说,互联网已经成了食品包括农产品在内的一个很大的销售平台。从目前淘宝平台的销售数据来看,食品消费一直位居前三位。”
  
  然而,网络食品也有不太美好的一面。“其一,网络食品生产经营门槛低,没规定网店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绝大多数网店经营食品的资质、能力和责任心无法确保。”廖海金说。
  
  他补充道,“其二,监管力度弱,立法空白、食品标准落后、网络经营主体不规范等,而且由于网络食品经营涉及食药监、工商、电信、商务等多个职能部门,监管主体不明确成为困扰网络食品经营的顽疾。其三,消费维权难,出现质量问题很难查证追责。”
  
  “在虚拟市场当中,形成了网络食品交易监管的真空。过去无论是B2B还是B2C,网络食品质量安全很少进入监管者的视线内,由于交易离散化、监管执行难度等原因,其尚游离在监管之外。”李志起表示。
  
  “网售食品是特色鲜明的新生事物,与传统食品生产、经营、销售模式‘和而不同’,这一特点要求监管思路也要与时俱进,不能用传统管理思维的尺子去量新业态。”廖海金认为。
  
  第三方有责任
  
  意见稿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作出了约束。如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入网食品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利润是广大消费者创造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履行好消费者的信托业务,把失信的电商挡在市场之外。
  
  记者了解到,淘宝已发布《食品行业特种经营资质备案通知》,8月底开始,未提交食品特种经营资质的卖家不允许发布商品,同时对存量商品执行下架处理。不过,对于纯粹经营农产品及经营地方特色食品的商家,如自产自销农产品、水果、蔬菜、水产、海产这些无QS包装的商品,暂时还不需要卖家提供相关证照。
  
  腾讯客服官方网站也规定,微信支付商户类目中“商户类目对应资质、费率、结算周期”,要申请“餐饮/食品”类商户,至少需要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但具体的食品准入类型及审核办法等信息还未见发布。
  
  一号店则规定,入驻商家若经营食品,都必须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若经营进口食品、蔬果、鲜活水产品、母婴奶粉辅食等其他食品,则还需额外提供相关的证明或单据。
  
  刘俊海认为,对于第三方食品交易平台的规定填补了网络食品交易监管的空白,可以倒逼第三方交易平台为消费者“站好岗”,倒逼第三方交易平台在遴选电商时睁大眼睛,改变过去只发展电商、坐收管理费而不监管的局面。
  
  “在日常的自律监管中,第三方平台发现违法行为的,积极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或是责令电商改造,鼓励和帮助消费者维权。当第三方平台疏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义务、疏于履行对电商自律监管的职责,从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要先行赔付。”他表示。
  
  经营者自身正
  
  对于吴雨这样的“互联网+食品”创业者来说,意见稿又作出了何种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
  
  “网络食品经营者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这是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不可或缺的一环。这意味着,朋友圈无证自售食品将被叫停。也就是说,今后微商要接着卖食品不能像以前一样‘自由’‘任性’了。”廖海金表示。
  
  “未来,食品行业一定会成为高进入门槛的行业。创业者如果不能从上中下游全面有力地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如果不具备特定资质或一些技术手段,还是不要涉足食品行业的创业中。”李志起认为。
  
  他说,“我相信,国家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如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即将实施、此次意见稿对网络食品交易监管进行有力补充。创业者如果想像以前那样浑水摸鱼,或低违法成本创业,这种思维恐怕行不通了。”
  
  刘俊海则称,为降低违法收益、提高违法成本,建议执法机构对不法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采取在法定幅度内从高从严处罚的高压态度。
  
  “从以前的忽视到现在的重视,这是政府将网络食品纳入监管视野中来态度上的一个重要转变。”李志起认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政府现在想监管,但鉴于网络食品交易地域和物流的分散性、交易的电子化和瞬间化等,真正地把漏洞补上去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政府介入的有效性有待检验。”
  
  对于接下来的工作,李志起表示,“一方面要靠法律手段把网络食品交易监管的范围、标准和主体明确下来;另一方面仅靠政府监管是不全面的,更要发动社会监管、大众监管,如开通网络举报平台、网络办公及时反馈平台。”
  
  刘俊海认为,下一步还应进一步整合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间的信息资源,建立一套覆盖全国各个食品产业链、消费链的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让失信的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无以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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