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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4日于“基本法颁布25周年研讨会”上表示,基本法初衷没有“公民提名”成分。5日他又发表声明,重申在基本法草拟期间,1988年的征求意见稿罗列了五个行政长官产生方案,在两个普选行政长官方案中,都没有公民提名。
对此,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5日出席电台节目时也表示,自己清楚记得,基本法草拟时,其中三个方案不赞成普选,其他两个普选方案则没有提到“公民提名”。
特区行政会议成员、新民党主席叶刘淑仪则说,“公民提名”不是“国际标准”,只有少数国家有这种制度。她强调,“两党制国家用党提名,议会制国家用议会提名,只有少数国家用公民提名,因此公民提名是‘伪命题’”。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刘乃强指出,当年讨论基本法涉及了不少主题,但没有人提及过“公民提名”。“假如要求公民提名,理应在草拟时争取,而现时颁布基本法已有25周年,是一个既成的事实,争辩公民提名没有意思。”刘乃强又表示,反对派一开始便捆绑反对,若政改未能通过,反对派需要负上最大责任。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表示,当年讨论基本法时很多题目都被讨论过,但即使到了今日也没有人会同意“公民提名”。她也强调,写下提委会的目的就是要确保资本主义以及保障香港繁荣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