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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没有。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属于国家主权范畴的香港的外交权力在中央,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国家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这个机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公署于香港回归后的1997年7月2日正式成立。(基本法第十三条)
问:那香港所有国际交往事务都要由中央政府直接处理吗?
答:不是。由于香港是一个国际商业中心,国际联系非常广泛,对外联系广泛,所以基本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从回归后的实践看,只要不是涉及国家主权、政府间关系和政治事务的对外交往,中央政府多授权香港特区政府处理。(基本法第十三条)
问:香港的防卫安全和社会治安由谁负责?
答:香港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中央政府向香港特区派驻军队执行防卫任务。香港的社会治安则由香港特区政府负责维持,目前具体由香港纪律部队执行各种治安事务。(基本法第十四条)
问:驻港部队会介入香港社会治安事务吗?
答:按照基本法规定的基本职责,一般情况下,中央政府驻军不会介入香港的社会治安事务。但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香港特区政府认为需要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或救助灾害,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出动驻军进行协助。(基本法第十四条)
问:驻港解放军可以不遵守香港法律吗?
答:不可以。基本法明确规定,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本法第十四条)
问:香港纳税人要负担军费吗?
答:不用。基本法明确规定,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基本法第十四条)
问:香港哪些制度和政策,要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答:其实,香港基本法除了规定香港“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外,还具体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和相关政策,都要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也就是说,这些制度和相关政策,都不能抵触与超越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一条)
问: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力包括哪些,权力来源是甚么?
答: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力,总体上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这些权力不是“天赋权力”,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基本法的规定,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香港基本法第二条)
问:香港回归后,原有法律如何处理?
答: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具体而言,香港原有的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基本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