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我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入市纪委驻商务局纪检组工作,身份由一名法官转变为纪检员。
一年来,我的工作职责发生了变化,也有了新的工作感悟。
从“居中裁判”到“刨根究底”
在法院工作时,我阅看最多的是案卷材料,我需要做的是居中裁判,不偏不倚。
到纪检组工作后,我发现执纪调查,更多的不仅是看文字材料,还应该更加深入了解被调查对象,抽丝剥茧,刨根究底。
记得处理孙某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翻看财务凭证,账目平整,往来并无瑕疵,我感觉线索到此可以完结了。
但纪检组长李寿喜翻阅了我收集的材料后说:“越是漂亮的账目,越要注意。”
最终,通过侧面调查,摸排走访,我们发现该单位的一辆面包车,无购车发票,也未列入固定资产。该购车费用是通过其他费用转嫁,孙某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核查组最终依据上述调查情况对孙某给予诫勉谈话的组织处理。
从“打击惩处”到“保护挽救”
惩恶扬善、除暴安良,是一名刑事法官义不容辞的义务。在刑庭我接触的主要是暴力犯罪,打击惩处是我的工作职责。
调入驻商务局纪检组后,我发现“红脸出汗”同样有力量。
记得处理傅某违纪问题线索时,傅某将拍卖师资格证挂靠在单位下属的拍卖公司,并按月取酬。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我把从拍卖公司调取的档案资料和财务凭证报告给李组长。李组长仔细看过资料后,嘱咐我:“小李,不要急着下定论,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
回到办公室,我又将所有资料重新审阅,并找到单位人事科长、办公室主任,把2004年以来的档案材料都翻看了一遍。
为了厘清单位与公司之间的历史渊源,我又找到在单位退休多年的纪委书记,从他那了解详细的情况,并请他出示了一份证人证言。
原来,傅某挂证的拍卖公司系单位归口管理的下属公司,系国有公司,他挂证的行为已经跟单位党组汇报过,时任纪委书记知晓情况,当时考虑过傅某是事业编制,且拍卖公司是下属公司,所以没有明确反对。
考虑到傅某认错态度好,积极解除挂靠关系,并在线索处理过程中主动缴纳挂证所得,我们最终决定对傅某进行了诫勉谈话。
傅某事后表示,“因为这个事,我年都没有过好。这下我总算安心了,今后我一定好好工作,不负组织对我的关爱。”
此时,我深刻感悟到纪检工作并不是一定要给党员干部纪律处分,使干部灵魂上受触动、思想上受警醒、作风上有转变才是关键。
(常德市纪委监委驻市商务局纪检监察组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