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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关键要靠自省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常宁市纪委监委 何芬 编辑:洪政 2018-07-20 11: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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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近日,在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当公诉人宣读完对该市某公立医院负责人曾某的起诉书之后,坐在被告席上的曾某松了一口气。(7月20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一念之贪,损自德,毁自身。党员干部一旦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便要付出相应的代价。然而,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不会只有一条“死胡同”,在中国有句古话叫做“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这句话的要义,我们在《监察法》中,也能有所察觉,比如依据《监察法》,材料中的被告曾某在犯罪后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有一个心理咨询师说过:“我从不曾治愈过谁,任何一个人的改变一定是因为他有自愈的能力。”显而易见的是,《监察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增强了国家反腐力量,“贪蝇”几乎无处藏身,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想要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必须要主动的配合调查、积极的进行争取,这一点,《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的明文规定显得更具说服力。

  然而,有句俗话叫:“久居鲍肆而不闻其臭。”部分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未被“揭发罪行”之前,往往很难意识到自身的问题,或者已经意识到自身的问题,但是因为思想上的固步自封和行为上的“刹不住车”,自己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甚至贪赃枉法的次数也从“量变发生了质变”,而因此要付出的代价也是越来越大。此外,让部分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不能幡然醒悟的还有侥幸心理,他们认为自己所做的违纪违法事实足够隐蔽,认为党中央反腐败的力量不会就那么“凑巧”的会用在自己身上,记得《巡视利剑》第三集里,虞海燕的忏悔中就说过自己当初做出那样的选择,是抱着侥幸心理的。总而言之,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何种原因的不自省,最后“摔大跟头”的都是自己。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违纪违法行为最终会受到党纪国法的惩罚是毋庸置疑的,一旦违纪违法,想要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关键还是要靠自省,并严格按照《监察法》相关规定,主动积极地配合调查。(常宁市纪委监委何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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