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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如何明确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不得非法收集、买卖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康晓乔 2017-03-09 10:06:35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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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号码遭泄露,经常接到各种推销电话?碰到类似情况,我们往往无计可施。不过以后,个人信息将受到更严格的保护。

  3月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00多名代表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

  潇湘晨报采访到全程参与民法总则草案起草、制定、修改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解读总则草案的一些亮点。 潇湘晨报 记者 王欢

  草案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解读

  “现代社会已进入‘云数据’时代。我们在享受‘云数据’便利的同时,也因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保护措施不力,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害。”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在谈到民法总则草案时认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事关每个公民的利益,草案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十分必要。

  但秦希燕认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民法总则草案还有更多细化空间。比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除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原则性规定外,还应尽快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保护方式、相关义务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其次,扩大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个人信息应定义为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具有唯一指向性的信息。

  目前而言,身份证号码、住所地、邮箱、手机号码、准考证号、学位证书号、房产证、医疗卡号、银行卡号等等诸多信息都具有唯一指向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息直接指向具体的个人,这些都应纳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再次,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确立“谁收集、谁保护;谁泄露,谁担责”的基本原则,由信息收集者承担绝对的保护责任。

  此外,以无过错责任作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发生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时,保护责任者都负有绝对责任,不论泄露原因是技术上的缺陷,还是由于受到黑客攻击;不论是主动泄露,还是被动泄露,都要承担责任。但保护责任者在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同时,明确赔偿标准或责任承担方式。对因信息被泄露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泄露人索赔。对买卖等故意泄露个人信息的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过失致使受害人信息泄露的则在受害人不能追回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对尚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信息泄露行为则结合对受害人造成的影响,如名誉损害、社会评价降低、生活受到骚扰的程度等因素,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对于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秦希燕认为,应当加强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以专门互联网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的保护。

  湖南案例

  出于“朋友义气”打包泄露中学生信息

  一家地下公司,拥有长沙、常德、益阳等地多所中学学生信息,总数达13万多条。2016年9月,直到一名兼职话务员的女大学生意识到该公司行为涉嫌违法,向警方举报,该事件才曝光。

  经调查,发现大量学生信息泄露后被提供给该地下公司,这些信息极为详细,包括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家庭地址等。这些信息均来自不同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称出于朋友义气,便将电脑里储存的学生信息打包发了过来。记者 周凌如 实习生 任思敏

  装修公司与同行抢生意盗取2000多条客户信息

  2016年9月,长沙的张女士遇到一个头疼的问题。她在长沙开福区买了一套房,正考虑装修,权衡再三后挑中了一家装饰公司。结果刚与该公司接洽的第二天,她就接到另一家装修公司的电话,这家公司的业务员反复在电话中推销装修业务,还给出各种承诺,诱导张女士退单,转而选择他们公司。

  原来这家装饰公司为了揽取业务,专门请上海的黑客盗取同行的客户资料,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达2000多条。记者 周凌如 实习生 任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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