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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虐待孩子可能被“撤职”

来源:红网 作者:王欢 编辑:康晓乔 2017-03-09 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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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潇湘晨报记者 王欢

  草案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第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第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第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第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第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第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解读

  生活中,面对被监护人遭侵犯的情形,外人要么是不敢管,要么是管不了。今后,这一情况有望改观。秦希燕认为,加强对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非常之必要。

  监护人撤销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界定是否称职?

  秦希燕认为,对于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而撤销其资格,应先区分被监护对象,从而判断监护人是否履行了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分为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被监护人不同,行为能力也有所不同,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也不一样。例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要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其次,要区分监护的主体,从而决定谁有申请撤销的资格。当撤销监护人资格时,应当区分监护的主体,这样才能在实际操作中明确谁有申请撤销的权利。

  再次,要合理判断侵害的程度。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包括人身、财产等权益,侵害不同权益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撤销监护资格,需要进行合理判断,例如监护人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该种损失应达到何种程度,法律并未进行规定,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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