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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谎报、瞒报或故意、恶意迟报事故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年度内3次以上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漠视企业员工生命安全,拒不落实相关行业保护员工生命安全规定或在职业卫生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险情或事故,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除违法行为会依法被从重处罚外,须每月书面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书面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半年书面向县安委办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度的各类评先评优和向上级申报各类资质资格等将被取消;金融机构会从严审核、从紧控制发放贷款,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会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备案),人社局、商业保险公司将对其下年度保险费率上浮一个档次,属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不得参加县内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是技术服务机构的禁止在县内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一年。按要求整改到位、没再发现有其他问题符合列入“黑名单”管理规定的“黑名单”管理企业,在期限届满时,通过有关程序,解除“黑名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