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代理人不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2、对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应按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税贴花。
3、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关注“长沙地税”微信公众号(微信号:CCSDSJ),注册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即可参加此次活动,活动时间从5月8日至9月28日。[详细]
3、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