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紫萱(长沙理工大学)
近日,南宁市青秀区区长曾某某被一名男子实名举报“强占人妻”的事件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公众对此事的关注度极高,不仅因为事件本身的敏感性,更因为南宁市纪委监委在通报此事时,公示了举报者的全名,却对被举报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保持沉默,这一做法引发了广泛争议。(10月23日 澎湃新闻)
公众举报腐败行为,是维护党纪国法、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纪委监委作为反腐斗争的重要力量,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启动调查程序,无疑是对反腐斗争的有力支持。然而,公示举报人姓名的做法却让人不禁质疑:这是否违背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的检举控告保密制度?
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实施严格保密,是纪检监察、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基本程序正义的体现。在事件尚未调查清楚之前,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能会使其面临不必要的舆论压力,甚至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这不仅违背了保密原则,也可能对调查的顺利开展造成不利影响。
此次事件中,举报者主动选择在网上实名举报,可能是出于对正义的执着追求,也可能是出于对反腐斗争的坚定信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在公开通报中随意公示其姓名。相反,纪检监察部门更应该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避免其因举报行为而遭受不必要的伤害。
此外,公开声称“妻子出轨”且涉嫌的出轨对象还是妻子的领导,这对于举报者来说无疑是一件极具耻感的事情。职能部门的公开曝光,可能会让其承受更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压力。
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更加注重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和权益,避免将其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同时,也应加强对被举报对象的调查和处理力度,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在反腐斗争的道路上,我们不能让举报人孤军奋战。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注意力放在调查处理上,而不是让举报人被不合理地曝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激发公众对反腐斗争的信心和支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在反腐斗争中,正义不仅需要得到伸张,更需要得到妥善保护。纪检监察部门应慎行公示举报人姓名的做法,确保反腐斗争在正义和法治的轨道上稳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