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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上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了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谢立受贿案,对被告人谢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湖南省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总队队长、助理巡视员、党组成员、副局长,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拨付资金、通过环评、推广项目等方面为张某等人谋取利益,收受张某等17人共计折合人民币287.95万元。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谢立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谢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真诚悔罪,主动退回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三湘风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