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9日,郭兴祥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鼎城区永安路迎宾市场路段时,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浓度检测,确认为醉酒驾驶。郭兴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6月,郭兴祥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9月17日三湘风纪微信公众号)
就在前天,笔者微信朋友圈出现了一条由“水滴筹”平台发布的消息,内容是笔者的一个老乡因为车祸急需筹备“救命钱”,后来经过详细了解才知道,这场车祸的罪魁祸首竟是“酒驾”,真是令人又痛又恨。相信这样的故事对于大部分的读者来说都不算新奇,众所周知的是,“酒驾”二字着实害人不浅。再说回党员干部与“酒驾”,从材料中的案例通报我们看到,郭兴祥身为一名党员干部,却因“酒驾”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因此,他不仅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也未能逃过党纪的处分,可谓“教训深刻”,但也“追悔莫及”。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在其刊发过的一篇文章《对党员干部酒驾为何处分这么严》中提到:“党纪严于国法,酒后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在受到法律惩处的同时也要受到纪律的严格处分。”这句话充分体现了党员干部一旦“酒驾”所面临的严重后果。因此,从客观层面上来讲,党员干部不与“酒驾”二字“沾边”才是理智的行为。此外,从主观层面上来讲,身为一名党员干部,应该具备遵纪守法的自觉意识,更应该做好人民群众的榜样,坚决杜绝“酒驾”。
哲学家多次提出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党员干部“酒驾”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喝酒”还是脱不了干系,那么,既身为一名党员干部,又缘何“喝酒”?再又缘何“醉驾”?这样的问题想必会引起很多人的好奇,这背后的故事自然会有很多种版本,那如果出现因随意接受服务对象的“吃请”而“喝醉”而“醉驾”的版本也是不稀奇的,因此,笔者还是相劝,党员干部一定要在思想上绷紧生活作风这根弦,不能随意接受或者参加违反党纪党规的吃请,同时,还要树立自警意识,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行为“标尺”,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酒驾”。(常宁市纪委监委 何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