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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8月13日讯(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黄戌娟)贩卖毒狗肉,获刑并罚钱。8月9日,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宣判被告人黄某、蔡某、马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该案是湘潭市首例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黄某、马某、蔡某分别在湘潭县多家农贸市场经营各类肉类食品,明知冯某、文某(两人另案处理)销售的狗系使用毒镖射杀而死,3名被告人仍予以收购,并进行屠宰加工,再销售给附近居民。2018年2月6日,湘潭县公安局民警分别从3名被告人处查获部分尚未销售的狗肉。经鉴定,其中检测出氰根离子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用含有氰化物的毒镖射杀动物,毒液会侵入动物的肝脏,肉体内也会有药物残留,食用含有氰化物的食物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黄某、蔡某、马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成立。法院当庭判决黄某、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马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各处罚金五千元。
3名被告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