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环保局、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将屠宰及肉类加工、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企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具有畜禽宰杀、畜禽肉制品加工和副产品加工(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及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其中,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肉牛1万头及以上、肉羊15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管理,其他排污单位实施简化管理。
(二)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以谷类、薯类、豆类等含淀粉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乳),或以淀粉(乳)为原料生产淀粉糖(糖醇除外)、变性淀粉、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凉粉、凉皮等)的排污单位。其中,年加工15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制造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管理,其他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淀粉及淀粉制品排污单位实施简化管理。
二、申领时限
(一)属于以上申领范围的现有企业应于2018年10月31月前完成新版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
(二)本公告之后新建的企业,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完成申请填报及申请前信息公开(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企业只需填报,不需信息公开),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其他要求
申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填报自行监测记录、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
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