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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永州6月21日讯(通讯员 李志明)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廉洁执法,近日,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简称《若干规定》),给行政执法戴上了“紧箍咒”。
界定了监督对象。《若干规定》明确将参与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抽样检测(含委托检验、风险监测)、稽查执法办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含飞行检查、示范创建现场审核验收)等行政行为的机关及其局直各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含局领导班子成员、正副调研员)作为监督对象。
列明了禁止情形。《若干规定》规定,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馈赠的红包(含电子货币)、有价证券、土特产等礼品或劳务费、辛苦费;严禁参加行政相对人安排的吃请、娱乐性活动、旅游等;严禁向行政相对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指定中介进行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严禁滥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严禁向行政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他滥用职权,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明确了监督措施。对行政执法活动采取选派作风纪律监督员、现场由作风纪律监督员向行政相对人宣读廉洁执法纪律并签字盖章、由行政相对人现场填写执法纪律现场反馈表并签字(盖章)后由作风纪律监督员收回交局机关党委存档备查、由局机关党委按照5-20%的比例随机进行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监督。同时对作风纪律监督员的选派和职责进行了规定。
严格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及问责的实施机构。并规定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取得的行政许可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