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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5月1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罗雅琪)日前,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
负有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未积极有效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等行为,将追究食品安全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