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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为进一步做好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总局组织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2017版)》进行了修订,形成《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修订版)》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
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中分值和否决项变化明显。关键项分值比之前的≥40分提高10分,为≥50分;基本项分值比之前的≤60分降低10分,为≤50分;鼓励项分值不变。否决项从之前的3个扩大到4个,分别为:1.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2.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科学合理)。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3.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75%,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90%。4.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地方政府创建期间没有出现因未履行法定责任而被问责的情形。
据悉,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