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发布情况
(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为规范食品快检方法及相关产品评价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组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研究起草了《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近日以办公厅名义印发各省级局(食药监办科〔2017〕43号)。该规范从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步骤、评价结果及报告出具等方面对食品快检方法及相关产品的评价工作提出要求,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污染物质等定性快速检测方法及相关产品的技术评价。参考国内外食品快检方法及产品评价有关技术指南,该规范明确灵敏度、特异性、假阴性率、假阳性率和与参比方法一致性分析等作为快检方法及产品准确性的主要评价指标。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等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2017年3月1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等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实施日期为2017年9月17日。
真菌毒素和污染物通用标准的修订,新增了葡萄酒和咖啡中赭曲霉毒素A限量、螺旋藻及其制品中铅限量要求,删除了植物性食品中稀土限量要求,修改了干制食品中污染物指标表述方式,修改完善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说明,更新配套检验方法标准号。
(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7) 等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2017年4月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铜的测定》(GB5009.13-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锌的测定》(GB5009.14-2017)等9项理化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镍的测定》(GB 5009.138-2017)标准实施日期为2017年9月17日,其余8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日期为2017年10月6日。
二、标准管理工作动态
(一)32项强制性食品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7号),按照公告要求,自2017年3月23日起,《白砂糖》(GB 317-2006)、《小麦粉》(GB 1355-1986)、《花生油》(GB 1534-2003)等32项强制性食品国家标准不再强制执行,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2017年4月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水泥包装袋》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后相关产品标签标注问题的通知,对上述标准相关产品的标签标注、标准备案(自我声明公开)等使用的原标准编号,企业可逐步进行修改、调整,自公告之日起过渡期2年。过渡期内,如有新的标准发布,则以新发布标准的实施日期为准。
(二)33项强制性食品行业标准废止、13项强制性食品行业标准转化为推荐性行业标准。2017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2017年 第11号),自发布之日起,《低聚果糖》(QB 2581-2003)、《老白干香型白酒》(QB 2656-2004)、《浓缩苹果浊汁》(QB 2657-2004)、《速溶豆粉(豆奶粉)》(QB 2075-1995)、《食品添加剂 天然β-胡萝卜素》(QB 1414-1991)等33项强制性食品行业标准废止;《水果、蔬菜脆片》(QB 2076-1995)、《罐头食品代号的标示要求》(QB 2683-2005)、《螺旋藻碘盐》(QB 2829-2006)等13项强制性食品行业标准不再强制执行,标准代号由QB改为Q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
(三)49项国内食品贸易行业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废止。201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21号公告,废止49项国内食品贸易行业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其中包括《糖果术语》(SB/T10252-1995)、《冷冻饮品分类》(SB/T10346-2008)等7项基础标准;《肉松》(SB/T10281-2007)、《广式腊肠》(SB/T10003-1992)等24项食品标准;《冰淇淋膨胀率的测定》(SB/T10012-1992)、《冷冻饮品检验方法》(SB/T10009-2008)等5项食品检测标准;《软冰淇淋机》(SB/T10235-1994)等4项食品机械标准;《蛋糕通用技术条件》(SB/T10030-1992)、《片糕通用技术条件》(SB/T10031-1992)等9项食品通用技术条件标准。
三、标准解读释疑
(一)白糖及白糖制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有关问题。据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映,制糖企业广泛采用亚硫酸法澄清工艺和糖浆硫漂(硫熏)工艺,在白砂糖生产过程中使用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钠、硫磺等含硫食品添加剂进行澄清、脱色、漂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中,包括白砂糖在内的白糖及白糖制品允许使用含硫添加剂,并确定了最大使用量为0.1g/kg(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2014年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未列入白糖及白糖制品的含硫添加剂使用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针对上述情况向卫生计生委提出建议:一是修订GB 2760—2014,将“11.01.01 白糖及白糖制品”纳入表A.1中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钠、硫磺等含硫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明确最大使用量为0.1g/kg(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二是在GB 2760—2014正式修订前,白糖及白糖制品中含硫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可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近日,卫生卫计委复函同意总局所提有关建议,相关标准修订已纳入工作计划。
(二)粽子等水蒸类糕点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有关问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对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该标准中附录F食品分类系统,主要以食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情况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加工工艺特点的原则进行划分。食品分类系统中“07.02.04中式糕点(月饼除外)”涵盖了水蒸类糕点。根据生产产品原料、加工工艺等特点可以归类为水蒸类糕点的,可以按照GB 2760—2014中中式糕点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关于GB 2761-2017及GB 2762-2017标准执行期限有关问题。GB 2761-2017及GB 2762-2017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即行废止。在新标准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的污染物控制。食品污染物的检验方法应按照新的GB 2761-2017及GB 2762-2017引用的检验方法执行。
(四)关于“可食用部分”的定义有关问题。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的规定,“可食用部分”是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上述标准中规定的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及污染物限量如无特别规定的,均是以食品的可食用部分计算。
非食用部分的去除是使用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而不可采用任何非机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精炼过程等。
(五)关于干制食品中污染物指标有关问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规定干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食品原料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限量指标对制品有要求的情况下,其中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避免与应用原则中干制品污染物限量规定存在重叠,新标准中删除附录中相应制品中的干制品分类。为避免因此影响N-二甲基亚硝胺限量所规定的食品范围,增加了注解“熟肉干制品按照肉制品执行”及“干制水产品按照水产制品执行”。
(六)关于食品加工助剂过氧化氢使用有关问题。根据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映,水发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过氧化氢、碳酸钠、氢氧化钠等加工助剂,经处理后的产品体积和产量可增加约1倍。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过氧化氢等食品加工助剂可以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但国家卫生计生委曾明确鸡爪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过氧化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针对上述情况商情卫生计生委对水发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中使用过氧化氢等食品加工助剂使用范围予以明确。
近期,卫生计生委复函过氧化氢、碳酸钠、氢氧化钠作为食品加工助剂可以用于各类食品,其使用应符合加工助剂的工艺范围和使用原则,但未规定以漂白、增重为目的用于水发产品。
(七)关于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的营养信息标示问题。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中4.1规定标示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若强化的营养成分不属于上述标准中表1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的所列范围,其标示顺序应排列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但对其排列顺序不作要求。
既是营养强化剂又是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维生素C、维生素E、β-胡萝卜素、核黄素、碳酸钙等,若按照GB14880规定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其含量NRV%(无NRV值的无需标示NRV%);若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可不在营养标签中标示。
(八)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氨基酸来源有关问题。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中4.5.2“根据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婴儿的特殊营养需求,可添加L型单体氨基酸及其盐类,其使用应符合GB 14880或附录B的规定”,可以在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食品中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标准附录B中所列的任意一种或多种L型单体氨基酸及其相应的盐类,所添加氨基酸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关法规或标准规定。
(九)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无乳糖或低乳糖配方食品有关问题。无乳糖或低乳糖配方食品适用于原发或继发乳糖不耐受的婴儿。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规定,粉状无乳糖配方食品中乳糖含量应低于0.5g/100g;粉状低乳糖配方食品中乳糖含量应低于2g/100g。液态产品可以按照稀释倍数做相应折算。除上述规定外,该类配方食品的其他营养成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中4.4必需成分的规定。
四、国际动态
(一)食品快检在国外政府监管的应用情况。国外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中化程度相对较高,食品加工和销售企业更趋向于集团化和连锁化,人为违法违规问题相对较少,食品快检主要用于药物残留、毒素污染水平调查和监测以及生产过程微生物污染状况检查。部分国家会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用于日常监督和口岸通关检查。
美国。FDA将快检方法作为一种检验方式,主要用于相关污染物、毒素、药物残留的快速筛查。以国家牛奶中药物残留检测计划为例,FDA在此计划中认可两种方法,一种是FDA采用AOAC验证评价过的快速检测产品作为筛查和初检方法,另一种是FDA认可的实验室复核参比方法。在日常检查中主要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对于筛查出现超出阈值或者安全限值的,需要送到联邦实验室进行复检。政府依据复检结果采取执法行动。另外,每周会有三个州将其日常检测的样品中,选择5个传递给联邦实验室(丹佛)进行实验室方法检测。再如,美国农业部开展的畜肉中国家残留计划也使用快检方法,常用的快检方法有抗生素快速筛选法(FAST)、快速涂抹试验(STOP)以及磺胺现场试验法(SOS)等。现场快速方法检测如发现阳性可疑样品,送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三个中心实验室之一进行确证。这些快检方法在美国残留监控的实施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特点是监控样品量大、快速,是整个残留监控数据信息的基础。2017年3月,美国农业部通报2016年第一季度残留检测结果,针对肉牛、山羊等12种动物样品进行检测,实验室检验1846个样品,超标样品4个;快速筛查样品4.62万个,阳性样品998个,实验室确认242个,主要残留药物为青霉素、头孢噻呋等。
欧盟。欧盟的官方实验室分为三个层级:欧盟基准实验室、成员国基准实验室、常规检测实验室。快检方法如杯蝶法、酶联免疫法(ELISA)、放射免疫法、聚合酶链式反应(PCR)等主要在常规检测实验室应用;基准实验室主要负责方法开发和确证检测任务,很少使用快检方法。欧盟委员会519/2014号法规中加入了筛查方法的要求及使用,明确提出筛查方法是用于区分特定浓度的方法,结果表述为阴性(negative)或者可疑(suspect),正确率达到95%就可以认为是满足筛查目的而被欧盟认可。
英国。英国对贝类水产品加大了检查海洋毒素的力度,因常规方法耗时费力,检查人员越来越寻求快速检测产品来用于日常检查。为此,食品标准局对全国9个主要厂商产品进行了评价,提出了相关评价依据。快速检测方法主要用于现场问题筛查,在经过指标和性能评价后,对于短保质期、保存期的产品可以用于产品的销毁等控制措施,但是如果相关检查计划中写明需要进行确证实验或者依据申请进行确证实验,则仍然需要进行确证性检测。
(二)食品快检方法和产品在国外的验证评价情况。目前,国外食品快检方法或商业化的试剂盒的评价大多由有影响力的组织或学会进行评价确认,如美国的AOAC(美国分析化学家协会)、法国的AFNOR(法国标准化协会)、NordVal(北欧食品安全分析委员会)、MicroVal(欧盟层面的认证机构荷兰)等。
AOAC将商业化试剂盒作为一种快速检测方法进行评价,其工作重点是针对采用试剂盒方法的技术性能指标进行验证,现有评价范围包括化学与微生物试剂盒,主要依据是其制订的试剂盒性能评价方法与其参考分析方法之间的一致性比较结果。AOAC对通过验证的快速检测方法及其所依托的产品将给予通过验证(PT)标志,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告相应快速检测方法及产品信息。
AFNOR主要开展食品与水质中微生物检测试剂盒的技术评价,主要的依据是欧盟委员会2073/2005号关于食品微生物标准法规的第5条规定:当分析方法依据其附件列出的参比方法进行了确认,且该方法由第三方按EN/ISO 16140标准提出的方法或其他国际公认的类似方案进行了认证,则该方法可作为替代分析方法使用。AFNOR的评价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本身的技术指标要求,要符合法规要求,与参比方法有一致性;另一方面,对试剂盒生产商的质量保证要进行能力评价。
NordVal(北欧食品安全分析委员会)的评价,主要针对的是微生物学可选方法的确认工作。制订了可选微生物方法确认方案,用于指导食品、水、动物粪便、饲料、设备和加工场地样品、环境样品中微生物分析方法的确认工作。
另外,由荷兰联合利华实验室发起的,欧洲方法确认和体系认证组织之一的MicroVal也对微生物试剂盒进行评价,并与标准方法进行比较,评价相关生产上的质量体系等。
(三)欧盟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新标准概况。2016年,欧盟发布了新的《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标准(Sepcific compositional and information requirement for infant formula and follow-on formula, regulation EU 2016/127), 取代了原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指令(Directive 2006/141/EC)。该标准将于2020年2月22日正式实施,其中关于水解蛋白配方产品的规定于2021年2月22日正式实施。本次欧盟对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标准的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营养素含量的修订、标签标示和促销及广告等方面,涉及面广,特别是对婴儿配方食品的要求更加严格。欧盟本次标准的修订为规范欧盟各国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使用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依据。具体变化如下:
1.法律效力
将原有“指令Directive”修改为“法规Rugulation”,这意味着各个成国无需再根据原有指令制定国家层面的标准,按照新法规执行即可。这也避免了各位成员国因理解不一,导致贸易壁垒的情况。
2.营养成分要求
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和6-12月龄较大婴儿配方中营养素含量进行了全面修订。最突出的两个变化,一是明确羊乳可以作为该类产品蛋白质的来源,其营养素含量规定与羊乳一致;二是将二十二碳六烯酸(DHA)由原来的可选择性成分调整为必需成分,并对其上下限值进行了规定。
对婴儿配方食品,本次对大部分的营养素含量都进行了修订,较为重要的是将蛋白质的上限值由3g/100kcal降低为2g/100kcal,将维生素D、硒、铜的下限值进行了大范围的提高,降低了维生素C和维生素K的下限值。对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修订变化趋势和婴儿配方食品一致,着重体现降低蛋白质的上限值、提高维生素D、硒和铜的下限值,降低维生素C和维生素K的下限值等方面。
3.标签标示
新标准对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标签进行了新的规定,增加的内容包括无论包装或容器最大表面的尺寸如何,对所有婴儿配方食品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的营养声明必须是强制性的等。此外,新标准禁止对婴儿配方食品进行营养和健康声称。
4.促销和广告
新标准对婴儿配方食品的促销和广告进行了规定,包括婴儿配方食品的广告应仅限于专门研究儿童保健的出版物和科学出版物;在零售网店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婴儿配方食品,不得包含销售网店广告,不得赠送赠品,不得以诸如特别展示、优惠券、奖品、特卖、打折、搭配销售等任何其他手段进行销售;婴儿配方食品的生产商和经销商不应直接给公众和孕妇、母亲或他们的家庭成员提供免费或低价产品、样品或任何其他促销礼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