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走笔】
作者:姬娜(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军队司法工作系副教授)
依法治军经过多年实践探索,以习近平强军思想指导地位的确立为标志,开启了新时代。时代是所有伟大事业的根本命题。马克思恩格斯曾言:“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依法治军新时代,是一个需要依托我党治军实践、直面时代课题,从理论上回答依法治军原问题的关键阶段。而这样的历史使命,唯有构建起中国特色军事法治理论体系方能实现。
法治形态的多样性是法治理论的一个重要原理。世界上没有一种一成不变的军事法治道路可以引导所有军队实现法治现代化。依法治军从其外在表现形态看,就是让法律、军事法规在军中获得一体遵行的最高权威。但透过千篇一律的治理表象,当我们深究由谁治理、依据谁的意志治理等问题时,就深入到了依法治军的道路选择问题。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宪法确立了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代表人民行使武装力量领导指挥权的基本军事制度。党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军队实施独立的全面的集中统一领导。西方的军队也依据法律活动,军事行动必须有法律授权。不同的是,西方军队在理论上保持中立,只听命于总统,军事权从属于行政权,一旦国家陷入党争,军队就成为党派斗争的工具。我党历史上曾有过两次国共合作,虽都以制度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合作后的军队建设问题,但第一次合作以国民党新右派发动武装政变,大肆屠杀共产党,党组织遭受重创告终;第二次合作则不仅成功配合了国民党的正面战场,还为之后的解放战争胜利奠定了基础。历史同途殊归,其内在驱动是“二次革命论”与“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道路选择。
中西之别、历史之鉴告诉我们,坚持依法治军需要从理论高度回答好、定位好依法治军的道路方向。中国特色军事法治理论体系必须旗帜鲜明地指出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唯一正确道路,从历史、现实和法理三重维度给出这一道路的中国叙述,并释放这一道路积淀的中国能量。
制胜是军中之法的终极目标。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下的依法治军,除了国富兵强的传统价值诉求外,兼容并蓄着正义、民主、权利、效益等现代法治基因。中国历史上为保证兵源稳定,曾实行士亡连坐法,凡士兵逃亡,株连妻子。即便如此依然未能逃脱“无兵文化”的历史窘境。古希腊时期实行军事独裁统治的城邦斯巴达,凭借异常严苛的军事训练法,塑造斯巴达人好战、冷血的品性,一度打造出所向披靡的军事强国。但终因立法的不近人情,导致内耗严重,沦为罗马共和国的阶下囚。可见,失去了价值平衡与价值整合的“依法治军”终将在法律工具主义的道路上被利用或滥用。法治理论中,价值整合是一个贯穿法治运行始终的调节机制。它通过分析、比较、评判、酌定等活动,使一系列看似交叠甚至冲突的价值要素获得动态平衡。依法治军进程中的价值整合,是中国特色军事法治理论体系承载的重要功能。我军向来重视通过法治方式整合价值,实现阶段性目标。毛泽东主席指导解放战争时期的军事立法时指出,所有关于优待红军战士及其家属的法令与办法的实际与彻底执行,都是为了保证红军踊跃上前线及巩固其在前线的战斗决心。
改革开放以来,军事法治建设始终把提升部队战斗力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但和平日久也滋生了和平积习,依法治军重建轻战、消极保安全现象比较突出。习近平主席指出,推进依法治军,必须坚持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中国特色军事法治理论体系必须以“战斗力标准”为最高价值标准,使其他价值要素在不同层次和方向上服从、服务于战斗力标准,确保依法治军各个运行环节都能聚焦于战斗力提升这一终极目标。
莎士比亚说,“一定是实践和实际的人生经验给了他那么些高深的理论”。伴随着依法治军的伟大实践,军事法治理论经历了从军事法制到军事法治,从军事法规体系到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不断深化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实践与理论之间往复循环的螺旋式上升。中央军委《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将“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作为依法治军的奋斗目标,继而指出了这个体系所包含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军事法治实施体系、军事法治监督体系和军事法治保障体系。四个子体系契合了军事立法、军事执法、军事法治监督和军事法治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文化培育等军事法治实践工作领域。
与以往构建的任何理论体系不同,新时代中国特色军事法治理论体系应当是一个基于依法治军运行环节、直接用于指导军事法治建设工作的具有实践指向的体系。实践性体系更关注效果、追求实绩,其军事法治因素可以进行量化评估,体系的好坏不再取决于理论自足与逻辑自洽,而是它能否与依法治军实践进行有效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