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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二手房限购政策操作新细则出炉 限购政策执行时限定了

来源:红网 作者:岳瑾 廖亚柳 编辑:孟畅 2018-06-27 08: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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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6月26日讯(记者 岳瑾 通讯员 廖亚柳)今日,记者从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到,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精神,加强住宅市场调控力度,维护长沙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该中心制定了二手住房限购政策操作细则,下发了《关于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针对市民最关注的限购政策执行时限的问题,《细则》进一步明确,从2018年6月26日起,严格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不过,2018年6月26日之前已在不动产登记预申请平台完成网签的,或已在不动产登记预约平台完成预约的;买卖双方已实际成交,并能提供银行流水确认的;通过省、市公积金贷款审批,省、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的这三种情况,则按之前的限购政策执行。

  对于限购对象及套数,《细则》明确,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家庭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

  对于限购时间,《细则》明确,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1套住房的,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4年后方可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在本市限购区域内个人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4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此外,《细则》明确,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不满2年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未成年人不得单独购买商品住房。落户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含军队院校)大学生(包括本科、硕士、博士),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夫妻离异后未再婚的,任何一方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对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其购房资格、住房公积金使用不受上述限制,但须获得市组织人事部门的认定。

  针对市民最关注的限购政策执行时限的问题,《细则》也进一步明确,从2018年6月26日起,严格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

  (一)2018年6月26日之前已完成如下工作的,按之前的限购政策执行:

  1.已在不动产登记预申请平台完成网签的,或已在不动产登记预约平台完成预约的;

  2.买卖双方已实际成交,并能提供银行流水确认的;

  3.通过省、市公积金贷款审批,省、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妥善处理政策执行前的遗留业务:

  成立遗留业务处理小组,从2018年6月26日起至7月13日,对遗留业务进行受理与审核,并出具遗留问题审核单,该遗留问题审核单注明有效期为1个月。

  细则原文如下:

  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细则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精神,加强住宅市场调控力度,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集体研究,特制定二手住房限购政策操作细则。

  一、关于限购对象及套数

  (一)本市户籍家庭

  1.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

  2.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家庭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

  (二)市外迁入新户籍家庭(已落户满两年,退伍转业、家属随军落户的除外)

  落户满1年且在本市稳定就业(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家庭

  1.在限购区域内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

  2.在本市稳定就业且无住房的,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

  二、关于限购时间

  1.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1套住房的,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4年后方可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

  2.在本市限购区域内个人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4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3.暂停企业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已购买的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方可转让。

  三、其他相关规定

  1.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不满2年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

  2.未成年人不得单独购买商品住房。

  3.落户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含军队院校)大学生(包括本科、硕士、博士),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

  4.夫妻离异后未再婚的,任何一方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5.对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其购房资格、住房公积金使用不受上述限制,但须获得市组织人事部门的认定。

  四、关于限购政策执行时限的问题

  从2018年6月26日起,严格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

  (一)2018年6月26日之前已完成如下工作的,按之前的限购政策执行:

  1.已在不动产登记预申请平台完成网签的,或已在不动产登记预约平台完成预约的;

  2.买卖双方已实际成交,并能提供银行流水确认的;

  3.通过省、市公积金贷款审批,省、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妥善处理政策执行前的遗留业务:

  成立遗留业务处理小组,从2018年6月26日起至7月13日,对遗留业务进行受理与审核,并出具遗留问题审核单,该遗留问题审核单注明有效期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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