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正所谓“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更需要在全过程中体现法治的引领和保障。通过立法的引领作用,用法治的利剑为改革披荆斩棘、扫除障碍。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此次修改,历史深远,意义重大。其中,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并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予以明确,并特别指出,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更是再次确立了宪法的权威性与科学性。
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作为配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立法,监察法被认为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是我国反腐败领域的一部重要立法,为监察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它明确了监察委的法律定位和权力运行机制,实现了监察对象全覆盖,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相关法律的责任。
从监察法制定过程看,较好地处理了母法和子法的关系,先修订宪法,宪法通过后再制定监察法。现在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改革的深化要求法治保障,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
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党中央首先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接着,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作出专门规定。随后,审议监察法草案,将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纳入国家机构体系,明确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立法技术方面与时俱进,充分体现了时代性和科学性。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文/顾语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