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如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全球热议话题之一。
在全球化的今天,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增强,许多发达国家拟定各种政策措施满足国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海内外利益的最大化,一些国家甚至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谈判相捆绑。那么,在此环境下,我国该怎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发达国家保护意识强、举措多
上世纪90年代,美国在科技、经济、文化方面积累的知识财产超越了其他国家,亟需向外推行其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以满足国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海外的利益诉求。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通过,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扩大、标准提高。
近年来,美国等发达国家认为TRIPs已经不能维护其在国际贸易中凭借知识产权应获取的利益,拟制定更严格的知识产权条款。比如,要求协定成员建立专利链接制度,以药品为例,对各类药品试验数据给予3至12年的专属权保护,延长药品专利权保护期;贸易协定成员应为产品局部外观设计提供保护。其他方面:著作权保护期应由作者终身加50年延长到加70年;表演者应就广播或播放录制有其表演的录音制品获得报酬;商标的注册对象应包括听觉、嗅觉等信息,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应提供跨类别保护;对未经授权故意获取计算机系统中的商业秘密等盗用或故意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美国的知识产权强保护主张也为西欧各国和日本所追随。
欧盟积极推进单一专利制度以简化程序和鼓励创新,允许成员国将气味、声音、味道和颜色标记注册为商标,启动建立欧盟非农业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要求成员国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
日本将“知识产权立国”作为一大战略目标。2015年以来,修改《专利法》以提高专利的标准;修改《商标法》允许注册颜色、声音、动态、位置、全息影像等新型商标;修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加重被控侵犯商业秘密方的举证责任,并将对侵权者的罚金提高3倍,将向海外泄露商业秘密的最高刑期提高到15年。
我国亟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
对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我国可以大力借鉴其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也在不断加强。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新一轮以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等新技术催生的产业革命,我国确立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新时代,我国须从各层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
在专利保护法律方面,有必要修改《专利法》以确立举证妨碍制度,大幅提高法定赔偿额、明确间接侵权责任。条件成熟时,修改《专利法》或制定专门法设立知识产权专门上诉法院;修改《专利审查指南》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增加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通过配套法规建立发明人奖励制度。此外,研究制定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特别程序法,建立多元化的事实查明机制和多渠道的法律问题辅助解释机制,统一疑难知识案件的裁判尺度,为创新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
在商业竞争领域,应采取严厉措施禁止商标恶意注册、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合理减轻商业秘密持有人的举证负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尽快建立完善地理标志、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等传统资源保护制度。
与此同时,我国要在国际交往中应对部分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霸权行为”,防范与他国因知识产权问题引发不必要的摩擦。比如,对于近年来美国单方面以“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为由引发的贸易纠纷,我国可正面回应、据理力争,坚持在WTO框架下解决争议。同时,仔细研究对方贸易协定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对与我国利益不矛盾的条款可通过立法或执法进行调整,比如适当延长药品专利期以弥补审查和上市许可环节造成的延误。在响应“一带一路”建设的地区,与当地合作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交流机制,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服务;制定相应的指南和预警措施,引导企业先行布局知识产权,避免因与当地或在当地经营的他国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而产生不必要损失。(作者单位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管育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