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7日晚上8点10分,永州市纪委作风建设督查组督查人员在双牌县天龙宾馆暗访时发现一起违反禁酒令的典型案例。按照管理权限市纪委将问题线索移交人民银行永州市分行纪委调查核实处理。人民银行永州市分行纪委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调查组,进行查处。近日,人民银行对该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通报中涉及永州7名公职人员被处分,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湖南省永州市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杨金日等人公务期间违规饮酒问题。
2018年2月7日,杨金日带领会计财务科科长黄小勇、副科长谢国金、副科长刘兵斌等7人到所辖双牌县支行开展会计财务工作检查。当晚,双牌县支行党组书记、行长唐凌辉,党组成员、副行长彭国佳,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蒋国生三人陪同用餐并饮酒,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禁止公务活动饮酒的规定。杨金日、唐凌辉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黄小勇、谢国金、刘兵斌、彭国佳、蒋国生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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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7日,永州市委下发了永办发【2017】年1号文件,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暂行办法》。
“禁酒令”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禁酒令”规定
①严禁公务活动饮酒,外事、市外客人接待和招商引资活动除外。
②严禁工作日早中餐饮酒。
③严禁酒后执行公务。
④严禁酗酒、赌酒、斗酒、强行劝酒、酒后滋事以及着工作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等有损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
⑤本办法所称的饮酒,包括饮用白酒、米酒、红酒、洋酒、黄酒、果酒、啤酒以及其他酒精类饮料等。
“禁酒令”组织措施
对违反“禁酒令”的,实行一案多查。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领导干部因饮酒贻误工作、酗酒闹事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从严处理。对执行“禁酒令”不力的地方和单位,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