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刻划、涂污等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既要严格执法,也要深入普法,让更多的人知法、守法
□汪昌莲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12月9日中午,一队“驴友”在密云古北口蟠龙山长城一敌楼内生火做饭,把长城墙面熏得乌黑。12日,记者从景区负责人处了解到,该队驴友是从长城河北段进入,并未购票,长城志愿者在赶到时火已熄灭,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律师认为,驴友在长城上做饭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12月13日《北京晨报》)。
几名驴友为寻求刺激,在长城上野炊,导致长城墙面被熏黑,可以说已对文物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其行为令人发指。事实上,这种故意损坏文物的现象在当今社会还是比较普遍的。究其原因,一些人除了缺乏社会公德和文明素质,其法律意识同样淡薄。此外,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我们往往仅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这次驴友因野炊致长城墙面污损就是很好的例子,长城管理员仅批评教育了事,这难以唤醒人们对文物的敬畏之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将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显然,驴友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理应依法进行处罚。
还要看到,尽管文物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10多年,但相信许多人至今仍不知道我国有这部法律,因而一些肆意在文物上刻划涂污的人还以为这是一种个人自由。文物保护法第64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照此规定,驴友野炊致长城墙面污损,属于故意损毁国家重点文物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现实中已有这样的案例。浙江衢州的水亭门古城墙和明代钟楼均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衢州市民刘某为寻求刺激,竟然连续往这两处古建筑上泼油污。今年9月20日,刘某因故意损毁文物罪,被衢州市柯城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驴友在长城上野炊,再次敲响文物保护警钟。许多情况下,一些人不了解、不遵守文物保护法,要归因于文物管理部门自身。一方面,其在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上明显缺位,导致目前这部法律的社会认知度并不高;另一方面,许多地方的文物保护部门只注重对文物的开发利用,却忽略了对文物的监管与保护。
众目睽睽之下,驴友在长城上野炊,长城管理人员竟然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等到文物受到损害再进行批评教育或查处,显然于事无补。因此,对于刻划、涂污等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既要严格执法,也要深入普法,让更多的人知法、守法。同时,文物管理部门应摒弃功利思维,将文物保护法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