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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共享单车押金不妨由第三方监管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7-12-03 10: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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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而言,用户对押金并没有优先受偿权。货币是一般等价物,用户将押金交给企业后,就丧失了对押金的所有权,他们仅仅获得了一份要求返还押金的债权。一般而言,债权之间是平等性,也就是说,用户和企业的其他债主是需要平等受偿的

  □舒锐

  近期,多家共享单车企业相继倒闭,大量用户押金难以退回,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初步梳理发现,目前公开已知的有6家共享单车企业倒闭,造成用户押金损失预计超过10多亿元,亟需尽快拿出应急解决方案。在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的“电子商务法(二审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座谈会”上,多名专家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消费者押金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果被挪用,应该优先第一顺位还给消费者。

  当共享单车企业资不抵债时,用户能否就押金在企业的剩余财产中优先受偿?这个问题涉及诸多用户的利益。多数普通消费者恐怕都要认为,企业先还押金,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甚至有观点认为,押金的所有权本就仍然属于用户,用户只是拿回自己的钱,其他债权人显然没有权利跟着掺和。

  遗憾的是,在现行法上,前述观点并没有法律依据。目前而言,用户对押金并没有优先受偿权。货币是一般等价物,用户将押金交给企业后,就丧失了对押金的所有权,他们仅仅获得了一份要求返还押金的债权。一般而言,债权之间是平等性,也就是说,用户和企业的其他债主是需要平等受偿的。

  实际上,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企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员工工资、社保等费用,然后才是包括押金在内的普通债权。可以说,共享单车企业面临破产,偿还完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后,恐怕将没有能力再退还用户押金。即便还剩下一些钱,估计很少用户会为了几百块押金,而参与到破产程序或诉讼程序中。这也意味着,只要共享单车企业经营不善,用户押金几乎就打了水漂。

  这样一种结果是和人们的自然正义观相违背的。而如果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用户们都拿不回押金,将严重打击人们对共享经济的参与热情,甚至将对整个共享经济产生质疑,不利于相关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要解决这个尴尬问题,就只能通过完善法律的方式进行求解。

  理论上有两种路径。一是如专家所建议的在电子商务法中赋予消费者对于押金的优先受偿权。而这种立法体例,或许将造成与破产法相冲突的问题,同时,也难以解决即便押金有优先受偿权也因企业只剩下空壳难以实际取回的问题,以及用户在出现纠纷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而另一种路径则是在电子商务法中进行更加宏观的设计,对电子商务中的所有共享经济中存在的押金退还问题进行更完善、实用的制度设计,建立起押金的第三方监管或持有制度,由中立第三方以基金会的形式保有押金并进行保值。用户需要退还押金,直接由第三方退还,当用户损坏了单车,由第三方将相应赔偿金额给付企业。如此方能让用户的押金不再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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