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年“双11”前后,营销类垃圾短信的发送量有增无减。有媒体对一部未安装任何拦截软件的手机进行统计发现,从11月9日到11月11日,这部手机共收到25条营销短信,其中一个商家前后发了4条。
刘德良:近年来,垃圾短信问题越来越严重,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相关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电信运营商的责任没有得到落实,垃圾短信问题可以说是久治不愈。
记者:客观地说,这几年听到的关于垃圾短信的抱怨的确少了很多。不过,有人认为,抱怨少了并不能说明治理效果好,而是因为短信使用场景、频次的剧烈变化,使得用户即便接收到垃圾短信也不会产生太强烈的厌恶感。
刘德良:每一个手机号码对应一个特定的人,从技术上讲,我们很难有效地拒绝垃圾短信。尤其是现在通过虚拟号码发送的短信,我们虽然可以设置拦截,但是它可以用不同的号码重发,可以说防不胜防。商家通过发送手机短信仍可以有效达到其目的。
赵占领:现在,手机是大家最重要的通讯工具。只要有短信进来,一般人都会下意识地看一下。尽管手机短信是一种传统的营销方式,但是手机的用户量大,而且手机是随身携带,因此,对于那些需要做营销的主体来说,手机短信仍然是营销的重要方式。
记者:在采访中,有不少消费者提出一个疑问,是否因为有大数据等高科技的应用,才使得垃圾短信的发送更加精准?
刘德良:有的商家会把消费者已经注册的信息、购买记录进行利用、共享甚至是出卖,导致消费者信息泄露,大数据时代任何人都无隐私可言。
赵占领:这其中肯定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互联网企业会大量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偏好和近期需求类信息。消费者在上网过程中,特别是在使用移动互联网时,经常要进行账号的注册和绑定,这给了互联网企业大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机会。一些互联网企业和他们的合作伙伴可能会把这些个人信息进行不合理的利用。还有一些小型公司,他们利用比较发达的电脑程序,也可以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而且,与大型互联网公司相比,这些小型公司更加不遵守法律法规,可能直接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交易。另外还有“黑客”,他们往往利用技术从网络服务商处盗取用户信息,然后倒手进行买卖。
治理多年缘何难见效果
记者:今年8月,工信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在制定修订时已将商业广告短信发送规范等内容纳入其中,但还未明确各部门对源头广告主的监管责任,还未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刘德良:我认为,治理的关键难点在法律法规中对电信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相关法律法规事实上难以落实,收不到根治垃圾短信的效果。
首先是手机实名制的确切落实问题,我们原来办手机号码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因此有人会制作假的复印件去开通号码,这也导致用户在收到垃圾短信时,往往找不到发送者本身;另一方面,有些公司会从运营商处购买大量的号段用来专门发送营销短信,运营商从中有利可图。另外,用户维权的成本非常高,导致没有人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邱宝昌:的确,法律法规已经有所规定,但是违法之后涉及的还是事后处罚问题,而事后查处仍然存在一定难度。我们虽然知道这些行为是违法的,但是从行政处罚的角度看,要调查、取证、固定证据,这是一个非常繁琐的过程,行政执法成本非常高。因此,虽然法律法规有所规定,但是操作成本太高,在实践中往往不了了之。
记者:在治理垃圾短信时,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是,治理谁?对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他们的责任当然应该追究。可是,垃圾短信泛滥,电信运营商在监管上是否也存在失职问题。
刘德良:我认为,治理垃圾短信的关键在于强调运营商的责任。
首先,必须真正落实手机实名制,一定要将持证人本人和所持证件上的信息进行严格比对,而不是仅仅用复印件就可以办出号码。
其次,要强化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让运营商在治理垃圾短信过程中发挥关键性的作用,尤其是企业开通的“一对多”的短信业务,大多是商业营销性质的信息,需要运营商对此进行严格监管。可以让运营商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现问题,首先让运营商承担责任。
第三,应该给用户开通民事救济的渠道。垃圾短信强制用户接收信息,侵犯了用户自主获取信息的权利,同时垃圾短信发送到手机上,占用了手机的存储空间,属于对物权法上空间权的侵犯。因此,一个行为侵犯两种法益,人身权和财产权。从侵权责任法的救济上讲,应该给用户充分的救济权利。
赵占领:在对发送垃圾短信的商家进行处理时,运营商应该更加严格。比如,一经发现立即封号,冻结账户里的余额,提高违法成本,这主要是事后防范的措施。
从技术上来说,运营商应该可以屏蔽一些短信。我认为,通过技术手段来治理垃圾短息才是最有效的,也是成本最低的。
邱宝昌: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教育和对经营者进行诚信引导。另一方面,我们能做的就是,查到一个就顶格处罚,因为查到很难、成本很高,所以凡是能确定的情况就给予其顶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