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红网第三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来有一篇帖子火了起来,帖子讲的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在高铁盒饭中吃到了虫子,之后通过拍照和录像来取证,在向列车长反映后没有得到赔偿后,他就把相关证据发送到了市长热线的邮箱,列车长迫于压力赔偿了他一千元。之后在KTV消费时买到了过期零食,他也通过类似的方法获得了一千元的赔偿。
对于这样的做法,在评论区出现了不同的声音。一些人认为,高铁盒饭中吃到虫子的话再换一份饭或者向负责人反映即可,要求赔偿未免小题大做,倒有故意谋求赔偿金的嫌疑。也有一些人表示,目的也未必是得到那笔钱,大部分人遇到这种情况可能忍一时就过去了,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有维权的勇气和法律知识,偶尔有这样的情况也值得鼓励。
但是,一千元的价值和毕业生的动机是事件的重点吗?并不是。可以确定的是,在此事件中这名刚毕业的学生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已经被侵犯,而从维权的角度看,任何合法手段都不为过,反而是应当被鼓励的。
首先,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的要求合法,并且维权过程符合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在此条例下,侵权事件首负责任制、消费者的追偿权利和生产者的赔偿标准也具有详细规定。
其次,只从价值上去衡量赔偿金和侵权后果是否相当是片面的,正是高额的赔偿金才能对商家起到震慑作用。《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金的标准,这其中不仅包括对消费者的物质和精神赔偿,还有对类似事件的预防成本。这样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2012年原告孙银山购买的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根据“十倍赔偿”标准,法院判决被告超市赔偿其5586元。
最后,维权实际上是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关键环节。有人评论说,如果每个人都这样维权,迟早要把商家赔倒闭了。但是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多的侵权案例,不就是因为公众没有运用法律武器有效监督吗?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讲,“不执法就是逼人犯法”。如果低质量的产品被容忍,高质量产品的利润空间就会被压榨,只有通过降低质量压缩成本才能保持竞争力,这会导致整个行业产品质量的滑坡。如果每个人都有积极维权的法律意识,产品质量自然会得到改善。
也许有人依然在质疑,维权真的有效吗?将侵权事件投诉到有关部门,会得到答复吗?在知乎的帖子里,这位刚毕业的学生在事件结束后接到了12315的致电,被告知该公司已经行整顿,而市长热线电话也进行了回访。可以看到,“有关部门”不再只是“踢皮球”推卸责任的代称,政府的监督机制也正在发挥作用。公民的法律意识,也需要与时代的改革发展共同进步。公民利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应是法治时代的常态。
文/林宇箫(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