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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出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廖娴 编辑:余艺丹 2017-06-08 15: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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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综合讯 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消息 日前,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出台《张家界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依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食药领域举报奖励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出台。《办法》共14条,规定了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有关部门的各自职责、奖励范围(十五项)、不予奖励范围(五项)、奖励原则、举报方式、奖励标准、奖励资金来源、奖金发放程序及工作纪律等,还明确了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并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举报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

  《办法》确定了四个奖励原则。一是举报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但举报人不愿意透露真实身份的,举报受理部门应予以尊重,并为其保密。二是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人)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三是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四是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办法》明确了三类奖励标准。一是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举报奖励标准: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属团伙作案、情节严重的,或者被列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情节特别严重,或者被列为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二是食品药品行政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标准:一般按照罚没收入的5%奖励举报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举报违法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按照罚没收入的10%奖励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三是对执法机关查证后无涉案货物(或者涉案货物较少)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300-1000元奖励。

  《办法》的出台,对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公众食品药品安全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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