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利网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及水利部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责任区域内各地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地加快推进河长制工作,长江水利委员会定于4月12日-28日对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西藏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2017年第一次督导检查。
本次督导检查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的函》要求,由委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分片、委属企事业单位参加,分6组对长江委责任区域内各地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及时的了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将重点深入地县,下沉一级督导检查,切实发挥流域机构在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中的指导、协调、监督及监测作用,扎实推进长江流域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督导检查采取听取省、市级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与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公众交流座谈,查阅地方推行河长制相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河湖现场等方式。督导检查各地传达贯彻《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进展、河长制实施范围、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河长制主要任务细化实化或研究安排、信息公开及报送、制度建立和执行等方面的情况,了解各地主要做法、成功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以及需要流域机构协调的相关问题,并督查水利部第一次督导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4月19日,长江委派往西藏的督导检查组已经完成任务返回,其他督导检查组也正陆续派出,并将于4月28日前完成督导检查工作。各督导检查组将编制完成督导检查报告并汇总报送水利部河长办,同时按一省一单方式将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并抄送水利部河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