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建章立制,提供政策支撑。(2月24日《经济日报》)
近几年一些冤假错案陆续得到纠正,“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也得到广泛认可,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并不为司法机关执法人员严格执行,社会上很多普通人的法律常识中可能还不包括“疑罪从无”这一概念。何况某些地方的有关司法部门面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诉求,往往不会认真解释“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反而常常为了息事宁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然不能坚决对嫌疑人“无罪推定”,实际上等于反过来强化了人们对嫌疑人“有罪推定”的认识。
曾有媒体报道,有的案件中,受害者家属即便在法院宣判无罪释放嫌疑人的情况下,仍然执意认定嫌疑人就是罪犯。而且,他们向检察院请求的是“检方抗诉”,却不是要求警方重新侦查寻找扎实的证据。他们似乎从来没有怀疑过案件可能有另外一种情形,大概他们并不懂得这种深入骨髓的“有罪推定”意识根本无助于他们所盼望的“伸张正义”,反而会伤害正义,也伤害自己伤害他人。这样追求正义,完全出自于扭曲的正义观。
多年前我们这里发生过一起命案,警方带走嫌疑人后,死者家属就整天在村里大骂嫌疑人的亲属,整个村里也都认为嫌疑人就是杀人犯。后来尽管嫌疑人因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村里人还是怀疑他,只是警方没有找到足够的证据而已。这导致嫌疑人在村里生活很艰难。
其实这种“有罪推定”意识在社会上相当普遍,有些人只要听说什么人被警察带走或者被检察官约见,马上就一口咬定那人是罪犯,连“嫌疑人”这个词都省了,至于过后是否遭遇尴尬,是否会伤害他人,是否有违法治精神,是否遵从了正义原则,好像没有人在乎。而某些司法部门的表现事实上也在加强人们的这种意识,比如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抓到嫌疑人后,即使发现证据有误,或者发现不利于给嫌疑人定罪的证据,却不肯承认。这也可能与司法政绩观有些联系,某些司法部门就是立功心切,如果抓到嫌疑人,要是不能定罪,就好像浪费了工夫太可惜似的。而且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很要面子,好不容易抓到一个嫌疑人,如果放了,可能惹人笑话。但政绩也好,面子也罢,哪个能比公民的权利和尊严更重要?
“疑罪从无”作为一条司法原则不仅应该成为司法人员所必须坚守的红线,也应该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共识。我建议,应当考虑把“疑罪从无”这一原则列入普法内容,使“疑罪从无”逐渐深入人心,由此端正公众的正义观。进一步说,当“疑罪从无”被整个社会普遍接受之后,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司法行为的监督者,而不再只是好奇作壁上观的冷漠看客,这既是法治精神的一种体现,也是公民精神的一种体现。由此或许可以加大社会舆论的压力,促进司法部门认真办案,在证据上的功夫更扎实些,也就更有可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文/马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