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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案责任人是渎职,不是“过失杀人”

来源:红网 作者:刘韶滨 编辑:林旻煜 2016-12-05 00: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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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红网第二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从1994年案发至今22年,在聂树斌家人、代理律师、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的坚持下,冤案终得昭雪。

  无罪判决书终于被交到了聂树斌家人的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件对于国家司法体系的正义与权威而言意义重大的案子走完了全部的司法程序。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强调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机制。因此,对聂树斌案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将不仅仅是对举国人民寻求司法正义的回应,更肩负着为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立标杆的使命。

  由于当年错误的判决已经酿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追责程序在此时此刻面临着严峻而复杂的舆论形势。有种极端的观点认为当年的办案人员、公诉方以及法官的草率应当被判为“过失杀人”。这样的观点如果被广泛认同,不仅将不利于追责程序的独立公正,更会为法治建设的进程埋下长久的隐患。

  “过失杀人”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种类中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而聂树斌案中的相关责任人如果触犯刑法,应被归为“渎职罪”。所以,“过失杀人”的观点首先是对于法律概念的混淆。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是民众的法治意识,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则是提升法治意识的关键一步。提高民众的法律常识就必须纠正种种广泛存在的对于法律概念的混淆。

  如果聚焦于此次的追责程序,对法律概念的混淆将不仅仅停留在法律常识层面。我国刑法中两条重要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基于这两条原则,对于责任人的罪行认定与归类是整个司法程序的关键。民众混淆的法律概念将会形成对于责任人刑罚的不合适的预期。现今的传播环境和舆论生态使得民众不合适的预期很有可能对司法机关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近几年来,“邓玉娇案”“许霆案”等案件的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很明显受到舆论压力的左右。如果最终的司法机关在舆论的压力下做出了不合适的量刑决定,“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将会受损,司法独立和司法专业主义将被侵蚀,而司法体系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势必遭受二次打击。这背后甚至潜藏着“司法民粹主义”威胁。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已经在“呼格案”等案件的追责程序中得到实践,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但同时,这些机制的实施本身必须严格遵循法律逻辑与法律原则。如果追责逾越了“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界限,做出了过重的刑罚裁定,会给执法和司法人员带来无形的心理负担。这样的心理负担很有可能使得他们在执法过程中更倾向于考虑“风险规避”,而不是“严格执法”。

  渎职和“过失杀人”的区别绝不仅仅是概念上的,而是同冤案平反一样,关系到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根基。对于追责程序的期待应当以“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这两条基本原则为基础,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地捍卫司法的权威与公正。

  文/刘韶滨(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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