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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称谓感悟宪法精神

来源:法制网 作者: 编辑:严欢 2016-12-02 18: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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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宪法日说宪法”系列评论一

  今年的12月4日是第二个国家宪法日。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将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既显示出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也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迈入到一个新的里程。

  然而,很多人对于宪法精神的理解并不深刻,认为宪法在内容上较为空泛,不能成为司法适用标准,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可有可无,甚至将其戏称为“闲法”。需要指出的是,宪法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被冠以“根本法”、“母法”、“公法”和“限法”等诸多称谓。宪法的这些称谓,是对宪法重要性的肯定,也是宪法精神和宪法理念的一种表达。

  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对于这句话,多数人已经耳熟能详。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因此,宪法规范不能事无巨细,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其中。也正因如此,宪法条文才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并指导着其他法律的立法工作。由于宪法不能直接对违法者发挥具体的惩罚性作用,又不能被用来解决生活中常见的琐碎问题,因此其作用不容易被我们所感知。

  作为“母法”的宪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所有的法律都要诞生在宪法之下,服从于宪法精神,不得违背宪法。因此,宪法通常被人们称为“母法”。宪法作为“母法”,是其他法律的上位法,其与一般法律的关系不仅表现为“繁殖功能”,而且表现为“监护功能”,一旦作为下位法的其他法律与宪法相违背,就应当被宣布为无效。如果说其他法律是判定具体行为违法的标准,那么宪法就是判定法律本身是否违宪的标准。有了作为“母法”的宪法,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才能够更协调,法律之间的冲突才得以减少。

  作为“公法”的宪法。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与被视为私法典型的民法相比,宪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的是国家机关和公民或者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知道,国家公权力具有扩张性,如果不协调好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就会出现权力之间的无序斗争,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便会陷入混乱。另外,“权利是公权力止步的地方”,对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进行划分,有利于防止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和践踏。对于国家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公民权利来说,法无规定即自由。

  作为“限法”的宪法。公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如果不将其关进制度的笼子之内,它便会肆无忌惮地侵犯公民的权利。宪法的主要作用便是通过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来保障人权。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有两种途径:一种途径是通过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分配,使权力之间产生分立与制衡;另外一种途径是通过赋予公民对国家公权力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使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职责。

  通过对宪法称谓的解读,我们可以对我国宪法中的一些基本精神有所了解。当然,有人会认为宪法的作用受制于宪法的实施,进而将宪法归为“闲法”之列。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宪法实施仅33年时间,一些条文还没有落到实处,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中国宪法的现实意义,以及在党的领导下,宪法文本的完善和宪法实施效果的提升。宪法日的设立以及对宪法日的庆祝,有助于宣传宪法理念、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进而提升人们的宪法信仰。只有建立起全民的宪法信仰,才能在“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作者系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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