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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4日,隆回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在隆回县桃洪镇中心市场的某兄弟冻货店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冻猪脚外包装袋无任何标识。经查,当事人吕某于2015年3月份开始在隆回县桃洪镇中心市场从事食品经营销售冻货,2016年2月份吕某从长沙红星市场冷库以140元/件的价格购进20件外包装袋上没有任何标识的冻猪脚在其经营的店内以150元/件的价格销售。当事人销售无任何标识的冻猪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隆回县市监局依法对该店下达了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