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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强调,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内容包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的行为;在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中存在的非法宣传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未经审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经营企业销售的三类食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置,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并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深入开展问责取证,查清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要移送工商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指出,对自查、检查和抽检中发现问题的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公布产品召回和下架措施的问题产品名单,向消费者说明召回和下架原因,发布消费风险提示。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监督企业对问题产品召回、下架措施的执行,对召回、下架不到位、走过场的,要予以从严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