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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生态提升我国新药研发的质和速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李雪墨 编辑:汤琴 2016-05-27 09:30:21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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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8日,国内创新药企再鼎医药与韩国制药企业韩美药品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因青睐再鼎医药在肿瘤药领域的研发专业性,韩美药品把一种肺癌新药在中国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交给了再鼎医药。这种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突变阳性肺癌的小分子靶向抑制剂ZL-2303,目前已在国外完成了临床II期试验,临床试验结果情况良好。
  
  跨国企业联合中国本土创新力量共同进行研发合作,相互分担不同环节或者不同市场的开发,这种情况在中国越来越普遍。2011年以来,业内较为知名的合作案例有:阿斯利康与和记黄埔医药、先声药业和百时美施贵宝。这种合作研发的日益增多,表明我国正深入参与国际新药研究的分工合作,而在此之前,国内研发企业主要扮演的只是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服务机构(CRO)角色。
  
  和跨国企业的研发合作无疑将推进本土企业的裂变式生长,再鼎医药就是这样的受益者。自2013年成立以来,再鼎医药已实现了从小分子到大分子、从凭借合作研发到拥有自己的实验室、从研发扩展到生产的快速发展,ZL-2303的产业化基地已落户苏州生物产业园,一期投入资金将超过1亿元人民币,主要用于GMP制剂生产厂房的建设。
  
  从“失败”“搁置”的药物研发中捡宝
  
  除了再鼎医药之外,国内还有好几家企业与西方制药公司在国内就尚未开发完成的药物进行合作。而这样的研发合作,却被个别外媒揣测出了不一样的“意图”。
  
  美国《华尔街日报》3月29日报道,2013年,百时美施贵宝公司停止了一款抗肝癌药物的全球试验,转而把这种名为“布立尼布”(Brivanib)的抗癌药的许可权授予中国的一家初创企业再鼎医药。
  
  为何要引入施贵宝停止试验的药品到中国开展研究?再鼎医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杜莹博士对此有着很充分的解释:“创新药研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一产品可能会由于地域不同、病因不同、发病机理不同而导致临床疗效的差异,这在肝癌治疗中尤为显著,学术界认为中国肝癌患者和西方患者在治疗反应方面会有所不同。”
  
  新药开发,历来都是高风险、高投入、长周期,失败率高达95%,据PharmaProject数据库统计,每年有许多失败的新药项目被打入冷宫。但是,通过多种深入研究后,这些“失败”或“搁置”的药物可能会有另外的新发现,给病人带来显著临床获益。盐酸度洛西汀肠溶胶囊,最初试验的适应症是治疗忧郁症,临床试验的效果并不太理想。研究人员重新改变试验方案提高剂量,终获成功。目前,该药已被美国FDA批准用于治疗忧郁症、慢性疼痛与纤维肌痛等四种适应症,年销售已超过10亿美元。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进入三期临床阶段,发生了三个病人突然死亡的事件,试验被迫中止。研究团队通过对临床试验患者血液样本和医疗记录的分析,设计了相应的研究新方案,该药最终获得FDA的批准,用于间质瘤和肺癌。
  
  百时美施贵宝公司虽然停止了布立尼布的全球试验,但在再鼎医药看来,布立尼布对中国患者却可能是一块“宝”。“由于目前中国肝癌治疗手段有限,所以我们决定引进布立尼布项目并在中国进行深入的临床试验。”杜莹强调,“该产品能否在中国上市取决于在中国临床试验结果及药品监管部门的最终审评。”
  
  上市评价以解决临床需求为目标
  
  美国《华尔街日报》3月29日的报道还称,正是由于监管标准不同,一些未能进入美国及其他国家市场的药品,获准进入中国市场并畅销,这些药品在中国“重获新生”、“中国是否成了劣质药的倾卸场?”
  
  “这种理解存在偏颇,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监管部门得出不同审批结论的情况十分常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注册司负责人表示,“世界各国药品监管部门审评原则和标准都是一致的: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在这一科学原则基础上,不同国家和地区会根据自身科技发展水平、药物研发能力和经济实力,制定一些符合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实践的药品审评技术要求。实际上,未能进入美国市场的药品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批准上市并不少见,当然包括中国。”
  
  这样的案例并不新鲜。治疗特发性肺纤维化的药物吡非尼酮,完成全球研究后,在日本获批而在美国未获批。治疗痛风的非布司他,完成全球研究后获得欧盟批准,但未获得美国批准。治疗以入睡困难为特征的失眠症药物雷美替胺在美国获得批准,而被欧盟否定未予批准。
  
  还有一个典型案例,用于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产品吉非替尼对西方患者肺癌疗效并不突出,在美国经历了上市、限制使用、濒临撤市的过程。但对东方患者,特别是女性、不吸烟的肺腺癌患者,吉非替尼却表现出很好的疗效,因此在日本和中国获得批准。
  
  对于报道提到的中国“无需证明一种新批准的药物优于现有药物”的说法,药化注册司负责人解释道,各个产品研究成功上市时,除了能确证不同产品针对目标患者人群的安全有效性之外,是无法评价不同产品之间的优劣的,这是创新药评价的常见情况。例如治疗糖尿病的选择性二肽基肽酶-IV(DPP-IV)抑制剂,美国FDA于2006年~2013年先后批准了西格列汀、沙格列汀、利格列汀和阿格列汀4个同类药品,这些药物之间均未开展过直接的疗效比较,无法评价新上市的阿格列汀是否疗效优于第一个上市的西格列汀。
  
  “中国药审改革中明确,新药研发是以解决患者的临床需求为目标,药品上市的技术评价目标是解决临床问题,这包括如何给治疗失败的患者带来新的药品,怎么提升现有药品的疗效以及药品安全性等,这些都是中国新药评价的重点。”该负责人表示。(本报记者 李雪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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