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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规定不得委托或下放的权限,采取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直接报省直部门(单位)、新区管委会直接报省政府的方式进行审批;新区管委会组织拟订省级法规、规章在新区适用的特别规定,报请省政府审定批准。
同时,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支持新区自主制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岗位制、绩效考核制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的岗位制、绩效考核制和薪酬管理体系。授权新区创新人才考录、引进、培养、使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可在湖南人才引进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倾斜。
在湘江新区探索实行省指导、市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设立财政部门单独管理财政收支,支持设立单独的新区金库。省财政设立湘江新区发展专项,支持新区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省财政在分配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时,考虑新区因素,对长沙市给予重点支持,并给新区单列指标。
省政府支持长沙市、新区探索建立湘江新区发展基金,推动新区产业建设。省财政厅在分配科学发展计划、产学研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与信息化、开放型经济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等专项基金时,对新区给予倾斜。优先支持新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城乡社会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申报中央基建投资等相关补助资金。优先支持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程序申报国家有关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