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湖南省舜文化研究会会长唐之享。)
当前我国正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其中全面依法治国地位重要。中国传统古文化中,有哪些思想精华值得借鉴?专家唐之享认为,舜文化中的依法治国理念,如“执两用中”“惟明克允”“无或私家”等都值得今天重视。
“执两用中”体现执法的公正性
“执两用中”是舜文化传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内涵,在中国古代典籍文献中曾反复提到“用中”“设中”“求中”的问题,如《中庸》云:“舜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这是直接论述舜帝“用中”的问题;近年发现的清华简《保训》篇,记载周文王给周武王的遗言云:“昔舜旧作小人,亲耕于历丘,恐求中,自稽厥志,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厥有施于上下远迩,迺易位迩稽,测阴阳之物,咸顺不扰。”这是说舜帝在人微位卑的时候就在自觉地“恐求中”,也就是小心翼翼地探求、运用中道。到了殷商时代,由舜帝所探求、运用的中道,已经成为一种很流行、很普及的处事原则或方法,如《尚书·盘庚》云:“汝分猷念以相从,各设中于乃心!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这是盘庚决定从“商”迁都于“殷”时的一段训词,“各设中于乃心”,也就是要求民众一定要从内心真心诚意地坚守中道。这个“中道”,孔子将它总结为“凡是叩其两端而用其中”的方法论,后来儒家的学者则将它简化为“执两用中”一词。
“用中”的传统本是由来已久的。刘兴隆说:“氏族社会,凡遇大事必先立旗建中,以便集结群众。卜辞言‘立中’者,即此事也。商代把立旗建中视为大事,又视此类事为历史,从事此事者又皆为官吏。所以卜辞中事、史、吏同字,并同音假借作使用之使。”其实,事、史、吏本身就包含“使用”的含义,因为“立旗建中”是国家管理中的一件实用性大事,史、吏是这件大事的操办者;此“事”本身就是用中,操办此事的史、吏当然也是用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用中”还是操作层面的具体方法,属于形而下之器,没有上升到形而上之道;“执两用中”则是在总结长期的社会实践特别是政治实践的基础上所提炼出来的方法论,它具有普遍的应用价值,属于形而上之道的范畴。
“执两用中”本身就包含着“中正”“公正”的内涵,儒家还将“中”“中行”看作高尚、正直之德,并进而确定为处事、从政的原则。《论语·子路》曰:“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孟子·尽心下》对此进行解释:“孔子岂不欲中道哉!不可必得,故思其次也。”孟子的解释不一定准确,“中道”作为一种思想原则,体现在行为上就是“中行”,强调“笃行”的孔子,或许更重视“中行”,并非是退而求“其次”。再如荀子,也同样强调“中行”:“先王之道,仁之隆也,比中而行之。曷谓中?曰:礼义是也……凡事行,有益于理者,立之;无益于理者,废之,夫是之谓中事。凡知说,有益于理者,为之;无益于理者,舍之,夫是之谓中说。事行失中谓之奸事,知说失中谓之奸道”(《荀子·儒效》)。孔子的“中行”是指个人的行为原则,荀子的“中行”是先王处理政务的行为原则,二者的结合,就是儒家“中道”之行为原则的整体内涵。
将“执两用中”的思想原则与行为原则结合起来,就可以运用于各种事物的处理。如《尚书·吕刑》谈执法:“惟良折狱,罔非在中”;谈判案:“民之乱(治)也,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执法在“中”,判案也在“中”,都是要求公正执法、公正判案。因此,“执两用中”作为一种哲学意义上的方法论原则,可以运用于一切领域;当它运用于执法领域时,其核心、精髓的内涵就是强调执法的公正性,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值得借鉴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应该说,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制度保障,运用“执两用中”的方法原则是过程保障,二者的结合是保证执法公正性的关键。
“惟明克允”彰显执法的公信度
当然,要保证执法的公正性,还有一个关键的要素不可或缺,这就是执法的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以提高执法的公信度。《尚书·舜典》记载舜帝的话:“龙,……命汝作纳言,夙夜出纳朕命,惟允!”《传》解释说:“纳言,喉舌之官。听下言纳于上,受上言宣于下,必以信。”《正义》亦云:“‘从早至夜出纳我之教命,惟以诚信’,每事皆信则谗言自绝,命龙使勉之。”这里所讲的“惟允”,首先是舜帝自己所说的话要诚实可信,其次是百姓的话要真实可信,其三是中间环节的上传下达更要属实可信。三者要做到“可信”,关键是政治开明:“月正元日,舜格于文祖,询于四岳,辟四门,明四目,达四聪。”(《尚书·舜典》)《传》云:“谋政治于四岳,开辟四方之门未开者,广致众贤。广视听于四方,使天下无壅塞。”正是因为有了“广视听于四方”作基础,百姓才会说真话,才能保证龙的传达“属实”;如果只是听信龙一人的上传下达,就势必会造成言路“壅塞”,从而失“信”于民。
政治清明,政治上的取“信”于民,与执法的公信度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尚书·舜典》曰:“皋陶,……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正义》云:“‘克允’谓受罪者信服。故王肃云‘惟明其罪,能使之信服’,是信施于彼也。但彼人信,由皋陶有信。”“惟明”,是要求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克允”,是强调执法的可信度。“惟明克允”,不仅强调了执法的公开公平,更是强调了对待罪犯的公开公平,要让他们“明其罪”,“信服”其判。这也就是“执两用中”的方法原则落实到执法的过程中。
要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则还需要解决一个“爱君”与“畏民”的问题。《尚书·大禹谟》载:“帝曰:俞!允若兹,嘉言罔攸伏,野无遗贤,万邦咸宁。稽于众,舍己从人,不虐无告,不费困穷,惟帝时克”;“无稽之言勿听,弗询之谋勿庸。可爱非君?可畏非民?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罔与守邦”。这里的要点是如何做到“舍己从人”,其前提是如何认识君与民的关系:是“爱君”还是“畏民”?只有心存“畏民”之念,才有可能舍弃私念而依从众人,才有可能真正做到公开公平。
显而易见,在舜文化传统中,执法的公信度是与政治的公信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而这一传统也恰好与今天的现实相合拍。《决定》指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无疑,执法的公信度如果缺失政治公信度作基础,所谓公开透明便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公平公正”也会成为一句空话。
“无或私家”包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尚书·吕刑》谈判案,要求“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这里更重要的是要求“无或私家”,亦即不徇私情。
关于舜帝不徇私情,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九疑山地区的民间传说中,曾流传着一个《舜帝审案》的故事:舜帝治理天下时,人民安居乐业。九疑山本是一座宝山,内有金银无数。这个消息被娥皇的哥哥和舜帝的侄儿知道了,于是他们向舜帝奏一本:愿意到九疑山来管矿理财。这两人是财迷,来九疑山后强令百姓下河淘金。百姓只好止耕种、弃渔樵,生计没有了着落。百姓们忍无可忍,联名向舜帝告状。当时舜帝正南巡,听到此消息,勃然大怒,立马派人去查问,结果属实。但这两人以为自己是皇亲国戚,舜帝也不会把他们怎么样。一个说:“看在舍妹的面子上,求圣上宽容。”一个说:“念家父与陛下的手足之情,请叔皇宽恕。”舜帝将袍一挥,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并写下如此判词:搜刮金银为害,致令黎民遭灾;革除官职顶戴,交与百姓安排。九嶷山的百姓见到舜帝公正圣明,执法如山,高兴得手舞足蹈,欢声雷动,于是又出现了一片升平气象。这个故事无疑是后人编造的,因为在古代典籍文献中根本找不到这样的记载。但在舜文化传统中,“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是确实存在的,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对待大禹父子的态度,鲧因为治水不力,舜帝可以杀之于羽山;禹因为治水有功,舜帝不仅可以重用他,还可以禅位与他。这不仅体现了舜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更是体现了舜帝“无或私家”“天下为公”的宽广胸怀。
当然,在舜文化传统中,虽然早已有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人人平等理念,但这一传统在后来几千年的专制社会并没有真正传承下来。因此,我们现在需要超越几千年,直接到舜文化传统中去接续今天所需要的文化根脉,真正做到如《决定》所说的:“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最后还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舜文化传统还是现实需要,都要强调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结合。因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定》对这一“关键”问题的解决,可谓抓住了关键的关键,解决“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解决几千年专制制度形成的“特权”思想问题,也就是怎样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
(作者系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湖南省舜文化研究会会长唐之享。本文原标题为《舜文化传统与依法治国的文化借鉴》。原文系湖南省改革进行时的“思与行”暨第六届湖南省社会科学界学术年会一等奖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