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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运良代表:建议制定《湖南省城市管理条例》

来源:红网 作者:李慧 编辑:李子璇 2016-01-29 17: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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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两会期间,谢运良代表建议制定《湖南省城市管理条例》。

省两会期间,谢运良代表建议制定《湖南省城市管理条例》。

   红网专题从头越 2016湖南两会 
  
  红网长沙1月29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李慧)城市管理是最典型的社会管理,具有相当的综合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但是城管执法工作开展一直没有一部全国性的针对城管系统的法律出台,以致在执法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尴尬局面。省两会期间,谢运良代表建议制定《湖南省城市管理条例》,并对条例中具体内容也进行了建议。
  
  谢运良代表指出现在城市管理所用的法律多散见于其他部门法、专业法,属借法执法。有些城管法规对某些违法行为只有禁止性的条款,没有详细的处罚规定,无法操作,有些处罚条款明显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当前城市管理的实际需要,很多法规都是治标不治本。
  
  他进一步解释,现在城市管理中只有通知、禁止条款、管理办法等,出了事情很难强制性实施,会出现双方各执己见现象。特别在一些小城市,市民素质并不是很高,就拿摆摊来说,经常是城管来了摊位收起,城管一走又立马摆了起来,城管也只能开罚单,这里就存在发生民事纠纷的隐患。再比如对超门面经营屡教不改的店铺如何加以制约并没有规定,对一些店铺的开业门槛没有法律规定,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快餐、汽车修理等店面的超门面经营现象。
  
  从2006年开始,谢运良代表开始关注城管执法需出台全国性的法律,从郴州市人大代表到湖南省人大代表,10年间,每次两会他都有提这个建议,但至今一直没有解决。他指出,对于那些不文明、不讲卫生的行为规定处罚多少,怎样执行到位?对拒不执行者,城管人员没有办法。很多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变得不可行,归根到底是执法者对执法相对人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
  
  城管与商贩的冲突时常见诸报端,涉及城管执法的法律争议也不断升温,有声音认为城管是“借法执法”,也有声音认为城管的身份和职能权限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声音背后的呼吁却是一致的,那就是一定要用有效的法律来规范城管执法。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包括市民和城管执法人员都希望进行全国性的专门立法,规范城管执法行为。
  
  城管执法的标准为什么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没有一部自己的法律依据?标准只能是依照各个地方的地方性法规来执法,法律依据一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来操作。长沙雨花区城管局法制科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城管执法在国家一级层面还没有统一法律,部分省份包括湖南在内仅是条例、办法。
  
  为何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每个地方的城管职权范围不一样,城管是地方性政府部门,在中央没有设立这样的一个部门;城市管理执法是有地方特色的,主要针对城市管理,但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现在也覆盖了部分乡镇。国家的法律只能是指导性的,不能作为日常执法的统一模式,要根据地方经济水平和城管水平来制定具体政策;在目前的综合执法中,城管有法可依,比如长沙在拆违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降噪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执法程序严格按照地方性法律法规来实施。
  
  在谢运良代表看来,为了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多数县市只能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管理的决定》、《关于县城区实行城市管理“十禁止”的通告》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只能作为操作准则,而不能成为法律依据,致使执法过程无法可依,极易出现程序不合法现象发生,不利于城管执法、城市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谢运良代表建议,目前城管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与职责不够明确、执法手段单一、缺乏行政强制手段,应对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职权进行规范。在全国没有出台统一的《城管法》的情况下,湖南省有必要尽快出台《湖南省城市管理条例》,既赋予城管必要的执法权限和保护手段,让城管执法拥有可靠的法律“后盾”,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城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让城管执法拥有明确的执法“边界”。同时他还对条例中的相关细则进行了说明。
  
  相关链接:如何区分法律、法规、条例、细则、办法?
  
  法律:这里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条例: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之一。用于规定比较长期实行的调整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准则与要求,或用于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的任务和权限等内容的规范类公文。
  
  细则:是有关机关根据下发公文的规定或实施需要,为了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或其中的部分条文、个别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或作出补充、辅助说明的法规性文件。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办法: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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