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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超市、便利店“混摆”
昨天,记者来到左江道附近一家超市,先在一排排摆满白酒和饮料的酒水区找到了4种保健食品。其中,有罐装的红牛、乐虎,瓶装的力保健,以及盒装的劲酒。这些食品在包装上都明显标注了“保健食品”字样,也就是俗称的“蓝帽子标志”。同时,包装上还各自介绍了食品的保健功能。而在调料区,具有保健功能的多种保健醋,也与其他调料摆在一起。
随后,记者走访了其他多家大型超市,以及加油站内的便利店,发现保健食品在销售中都处于“混摆”状态。卖场工作人员均表示,他们在采购保健食品时,都按规定索取了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小超市无证经营
调查中,记者还发现分布在居民区里一些小超市,同样经营功能性饮料,以及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醋。不过,个别小门脸虽然取得了营业执照,但在进货时未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在翠波道附近,一片高层居民区底商有一家小超市,占地面积不足20平方米。其中,一名店员都说不清楚标有“保健食品”的功能饮料是不是保健食品。同时,对方坦言没听过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货时也未索取相关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而另一家小超市的店员则认为,相关证书是生产厂家的事儿,与经营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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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征求意见稿规定
销售保健食品要设专区
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早被冠以“史上最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起草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并于近日起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了解,《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8日。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多项保健食品的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实行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应当查验产品注册证书,核对所载明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一致,并留存注册证书复印件;保健食品应当设专柜或者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保健食品不得与药品或者普通食品混放。另外,保健食品还应当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得代替药物”字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