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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长沙1月4日电(记者 周楠)记者1日从湖南省扶贫办了解到,即日起《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正式施行,对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监督与考核、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湖南省扶贫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湖南省专门立法,旨在为脱贫攻坚提供法律保障,只要有相关部门或个人在扶贫中“不作为”“乱作为”,都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湖南省是贫困大省,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截至2015年全省贫困人口596万人,总量居全国第五位。为了更好地推进扶贫攻坚,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点解决脱贫攻坚中“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等问题。
湖南省扶贫办主任王志群介绍说,《条例》强化了扶贫开发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明确将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以前考核唯GDP论英雄,扶贫又难出GDP,试问县里哪敢放开手脚抓扶贫!现在考核的指挥棒变了,还有法律保障,我们可以放心大胆投入扶贫中!”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一名县长告诉记者。
对于在扶贫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个人,《条例》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记者了解到,骗取扶贫开发政策待遇的,违法占用、变卖或者毁坏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的,截留挪用或侵占扶贫资金等行为,都会受到出发,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在扶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部门,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也会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