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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长秋:论王船山的道德教育思想

来源:红网 作者:曾长秋 编辑:程赛 2015-09-14 15: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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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政治学院教授 曾长秋)

  王夫之,人称船山先生,一生苦读圣贤,穷尽佛老,涉猎广泛。后半生在湘西草堂开馆授徒,以教书为业。他通过对中国几千年传统道德思想的梳理与扬弃,结合自己所处的时代特点及自身的教学实践,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道德教育思想。
  
  一、王船山思想中的道德教育目标
  
  1.“成身”与“成性”相统一
  
  从传统德育来看,儒家的德育目标在于培养“圣人”人格,其核心是仁。王船山的德育目标虽然与之一致,但又有自身的特点,即要通过德育使人达到“成身”与“成性”相统一和具有“以身任天下”的豪杰精神。
  
  首先,“成身”是指人自然素质方面所要达到的道德修养目标。“身”有形色欲望,“成身”是在道德理性的指导下,既满足人基本的形色欲望,又使人的身心得到完善。人的形体是从善的物质基础,自然的生命活动是道德活动的前提。任何理想的道德都以现实中活生生的人为基础,德育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培养有情有义、身心得到正常发展的人。王船山反对佛教把人的肉体看做一切烦恼、不幸的根源,反对把人的欲望视为邪恶,也不同意程朱理学“存天理、去人欲”的道德修养。因为人欲具有个体性和自然性的特征,与道德并不先天的无条件的相符合,如果任其自然发展,可能走向纵欲的不道德极端。为此,既要肯定人欲的正当性,涵养合理的人欲,又要用存理的方法克制、疏导人欲,防止人欲泛滥。
  
  其次,“成性”是指人的道德本性方面所要达到的道德教育目标。“性”即天理德性,“成性”是培养人们具备仁义礼智的德性,使受教育者获得社会所倡导的良好道德品性。王船山指出,人与禽兽的区别在于:人具有仁义礼智“四端”中的仁义道德,这才是人的根本属性。那么,在德育目标上培养人适应社会发展的良好道德品性,才是最根本的任务。
  
  “成身”与“成性”是同一道德主体在不同方面所要达到的德育目标,二者相辅相成。“成身”是“成性”的基础,没有“成身”,“成性”就失去了物质载体;“成性”是“成身”的归宿,没有“成性”,“成身”就无所归依。他把成身与成性看成体用关系,正如人们只能通过天地万物才能发现天道运行规律一样,人的道德品性也只能通过人的具体形色才能表现出来。他批评宋明道学家“圣人无我”的道德说教,指出:“或曰圣人无我,吾不知其奚以云无也?我者德之主,性情之所持也。必狭其有我之区,超然上之而用天,夷然忘之而用物,则是有道而无德有功而无性情矣。”个体自身是道德的承担者,那种宣扬自我超然于天,徒有圣贤道德的人,反而缺少实实在在的人性。总的来说,“成身”与“成性”相统一是王船山所指圣人理想人格的特殊品质,正是他提倡“理欲合性,以理导欲”在德育目标上的体现。
  
  2.“以身任天下”的豪杰精神
  
  王船山生活在国家衰乱、民族危难的明末清初,参加抗清斗争失败之后隐逸山野。由于庸人充斥、人们意志萎靡,使他重新审视因程朱理学而日趋凋零的豪杰精神。他甚至认为,如果明朝的仁人志士都“以身任天下”,明朝就不会灭亡。
  
  王船山道德教育的另一个目标,就是培养豪杰精神。那么,豪杰又是什么呢?他说:“能兴即谓之豪杰。兴者,性之生乎气者也。圣人以《诗》教以荡涤其浊心,震其暮气,纳之于豪杰而后期之以圣贤,此救人道于乱世之大权也。”关于“兴”,他认为:对自身来说,人格完善,志向远大,品德高尚;对国家人民来说,心忧天下,心系百姓,治世则忠君爱民,乱世则救世救民。他还把豪杰与庸人进行对比:豪杰志向远大,气概非凡,脱于流俗,有以天下为己任的担当精神;庸人则自私自利,谄媚权势,随波逐流,对天下兴亡、百姓疾苦漠不关心。
  
  王船山认为豪杰应具备三个特征:第一,“义”“勇”双全。对豪杰来说,此特征最显著。义和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豪杰之士只有同时具有勇和义,才能救国救民,这正是当时挽救汉民族危机所呼唤的人格品质。第二,以身任天下。即树立远大的人生价值目标,把个人的幸福前途或自身的生死成败同天下的兴亡联系起来,把人生价值与国家民族利益联系起来,勇于担负救世济民的责任。豪杰要能卓然于生死成败之间,具有担当精神。第三,生从道,死从义。说的是豪杰应具有的生死观,要心系天下、为国为民,将生死置之度外。从死来说,豪杰只为“天下之大公”的道义而死。如在维护民族利益、挽救国家危亡之时,不惜慷慨捐躯。中国自古有“士为知己者死”的传统,那种“临危一死报君恩”的人是不是豪杰呢?王船山认为并非如此。豪杰应有独立人格,不能因为君王在衣食方面有恩于己就为之殉死。从生来说,豪杰更应该珍惜自己的生命,为道义而生。在民族危难时刻,如果可以不死,就应该面对险恶的环境坚强地活下去,继续参与斗争。即使是大势已去,也“不灭其星星之火”。这一点,也是王船山为那些在明末抗清中因困境自杀的志士感到惋惜的原因。
  
  “成身”与“成性”和以身任天下的豪杰精神,都是王船山道德教育所追求的目标。这两者并不是独立分开的,二者密不可分。可以说,成身与成性是具备豪杰精神的基础,而豪杰精神则是成身与成性最终的归宿。二者统一于同一道德主体,这是王船山赋予的儒家圣贤人格的时代特色。
  
  二、王船山思想中的道德教育内容
  
  1.王船山的义利观
  
  义利之辨,源远流长,莫衷一是。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儒家重义轻利,墨家义利兼顾,带有功利色彩,法家认为利是基础,义不离利。由于儒家在封建社会占主导地位,在道德价值上形成贵义贱利的模式。明末清初思想家李贽、唐甄、颜渊等对排斥个人正当利益的禁欲主义进行了批判,阐发了新义利观。然而,对如何处理义利关系、义利如何统一、何以统一等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王船山结合明末清初的时代特征,赋予了义利观新的内涵。
  
  首先,义利有别。义利均不可少,相互统一。从义来说,王船山继承传统,把义作为评判是非善恶的道德标准。他说:“立人之道曰义,生人之用日利。出义入利,人道不立;出利入害,人用不生。”即义是人之为人的根本,离开义而追逐利,人就与禽兽没什么两样了。是非善恶之分也是通过义来衡量的,符合义的就是善的,道德的,反之就是恶的,不道德的。他虽然强调义,但并没有否定利,认为自然界的一切生物都具有自我保护、趋利避害的本能,而人更是如此。利是人类生活必要的条件,不讲利就无法生存,求利是正常之人伦。这样看来,“义之与利,其途相反”;细究起来,二者并不是水火不容的矛盾体。人类之所以需要义,需要道德规范,是为了保障各自的利益。而真正的义,也必然是利于国家、利于民族的。对义与利的关系,他认为是利中有义,义中有利,义不离利,利不离义,二者处于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对立统一之中。
  
  其次,义的层次性。王船山把义划分为三个层次:“有一人之正义,有一时之大义,有古今之通义。”为什么会有这种区分呢?其实是公私之辨在道德标准上的反映。因为义是公共的、众多的、长远的需求,才成为善。而一人之正义、一时之大义、古今之通义在公私程度上有差异,所以存在这三个层次。三个层次的地位不一样,如他所说:“轻重之衡,公私之辨,三者不可不察。以一人之义,视一时之大义,而一人之义私矣;以一时之义,视古今之通义,而一时之义私矣;公者重,私者轻矣,权衡之所自定也。”义具有层次性,当我们面对义时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一人之义正好与一时之大义和古今之通义同向一致,这时它们是统一的,不需取舍;第二种情况,三者之间存在矛盾,不可兼得,这时该如何取舍呢?他说:“有时而不能交全也,则不可以一时废千古,不可以一人废天下。”就是说,三者冲突时必须以古今之通义为最高原则,舍小义而取大义,舍大义而取通义。若一味的坚持低层次的义,则会适得其反,走向不义。据此思想,他认为在君臣关系上,不能因为忠君而舍弃维护民族存亡的通义。他对义的层次性进行划分和取舍,实质上指出了道德价值标准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启示我们在进行具体的道德价值判断时要具体分析。
  
  2.王船山的“诚”论
  
  “诚”在当今社会一般指诚实守信,而王船山的“诚”论既是一个伦理学范畴,又是一个哲学范畴。他从哲学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的视角,对“诚”进行总结,具有独到的见解。我们这里主要从伦理道德价值层面来探析其“诚”论,并从“至诚”和“致诚”两方面来理解“诚”的德育价值。
  
  一方面,“诚”是一种终极的道德价值取向。“诚”在王船山那里首先是一个实有概念,实有则是其哲学本体“气”的特征。由于“诚”与“气”相通,而“气”作为哲学本体先天的道德价值,“诚”便从哲学层面转向了道德层面,表现为一种“通动静、合内外之全德”的道德境界。从动静来看,当本心与外物接触时,会使人产生意念,意在静时一般不会迷失其正,动时容易趋向于邪。要使意念趋向于正而不是邪,必须具有诚意。诚意能使意念诚正,而当意念歪邪时也能将其纠正。无论是处于静还是处于动,心中都要存诚,否则难达“至诚”。从内外来看,“内无爱敬之实,而外修其礼,固是里不诚;有爱敬之实,而外略其礼,则是表不诚。”对于伦理道德,个体应达到表里如一。在内心自觉地认可和接受,外在的言行举止也与其相符合。他还说:“诚贯四德,四德分一,不足以尽诚。合智、仁、勇于一诚,谕以一诚行乎三达德者也。”他把诚看作先天赋予人的一种道德,是人道修养的中心环节。同时,诚也是获取智仁勇这些德目的关键。总的来说,诚是天道赋予人心而成就的德,通过仁、义、礼、知表现出来。
  
  另一方面,“致诚”即实现“至诚”的过程、道路、方法。如何通过“致诚”而达到“至诚”呢?王船山认为要做到两点:一是存心养性以致诚。诚要通过人性表现出来,“致诚”要先从心入手,养心使之纯正无妄。正心则诚意,致诚关键就在于保持中正之心,不能为外界事物所困扰而产生歪斜。可是,人不可避免地要与外界接触,要极力排除外界干扰形成的杂念。他还认为,通过“克己复礼”亦可养正心。其实,通过存心养性以致诚,就是使心性纯正而使先天之德不被蒙蔽以实现“至诚”。二是行智仁勇以致“诚”。智仁勇包含于“至诚”之中,而要真正致诚还必须“诚之”,践行诚以成德。通过上面两种方法,天道之诚方可落实于人道之诚,成就人性之善。如果达到“至诚”的道德境界,那么便可实现王船山所向往的内可正心、修身;外可齐家、治国、平天下,成圣成王。
  
  3.王船山的民族爱国主义
  
  王船山生活在一个国家衰亡、民族矛盾异常尖锐的时代,国将不国、汉族人民遭屠杀、汉族文化受践踏。他作为汉族知识分子中的抗清志士,具有一种民族利益至上的民族爱国主义,自然成为其德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民族主义或爱国主义,强烈地表现在对汉族文化的自豪与热爱。他认为,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区别主要在于文化差异:汉文化文明、先进,少数民族则野蛮、落后。出于保护汉文化的先进性及其纯正性,他甚至不赞成将先进的汉文化施教于夷狄。如果夷狄接受华夏文化,会导致他们减少与华夏族的劣势。为什么华夏族文明,夷狄族仍然野蛮呢?他说:“夷狄之于华夏,所生异地。其地异,其气异矢。气异而习异,习异而所知所行蔑不异焉。”他看来,原因就在于“地气”,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地理环境。他把民族文明的差异归因于地理环境倾向于唯物主义观点,但是民族文化的优劣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夷狄文化可能超越华夏文明,华夏文明也存在衰退的可能。要保持汉文化的先进性,就必须不断地自我发展。
  
  王船山的民族主义或爱国主义思想,集中体现在以民族利益为最高利益。一方面,他以民族利益至上为出发点,作为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维护本民族的利益,应该独立自主地发展自身的经济和文化,而不能掠夺、侵犯其他民族。掠夺与侵犯只能收获眼前利益,最终还是损害了本民族的利益。同时,也要做好抵御异族入侵的准备,方法是战与守的结合。无论是战是守,都以捍卫民族利益、民族独立为目的,把捍卫民族利益、挽救民族危亡当作人生奋斗的最高价值。另一方面,当国家、民族处于危难之时,要把民族利益放在阶级利益之上。他指出,天下并非是一姓的私产,朝代的兴衰败亡是历史的周期律。国家政权宁可被奸臣、无德无义之人掌控,也不能落入异族之手。他认为,维护民族利益的“夷夏之防”是高于一切的“古今之通义”,而君臣关系只是一时之大义。当两者不可兼得之时,君臣之义必须服从于民族利益。此时,如若死守君臣之义,就会损害民族利益,还违反“义”的总原则。他的这一爱国思想,正是对当时某些人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不顾民族利益投靠清朝的讽刺。
  
  “仁以自爱其类,义以自制其伦”,也是王船山爱国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统治者应当以天下苍生为重,爱惜民众,关心民间疾苦。他反对以严刑峻法来对待老百姓,憎恨祸国殃民的暴政。他对明末赋役繁重、刑罚严酷、巧取豪夺的政策非常愤慨,指出:“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严刑酷法会造成政治腐败,人民困苦,国家衰亡。在政治道德主张上,他提出了“以忠厚养前代之子孙,以宽大养士人之正气,以节制养百姓之生理”的主张。爱国就要有一颗博爱之心,善待人民,宽于对人。他期望实现国家兴旺,人民安居,民族政权得以巩固,民族利益得以维护。他的民族主义或爱国主义思想,虽然带有狭隘的民族局限和阶级局限,但正是他所处时代的真实反映。我们不能要求他超越历史条件,做出与我们这时代相吻合的爱国主义要求。
  
  4.王船山的民主法制观
  
  由于明末清初的资本主义萌芽,出现了一些具有近代启蒙意义的思想,王船山就是其中一位具有民主法治观的启蒙思想家,并集中地体现在对君主专制的批判上。首先,他批判专制主义“销天下之才智,毁天下之廉隅”。君主为了维持自身的专制统治地位,会时刻谨防德才兼备之人,并束缚他们的手脚。因为越是德高望重、越是有才能的人,就越能得到民众的拥护,会危及帝王之位。君主任用一些投机取巧、无真才实学、阿谀奉承的人,这些人易于掌控。君主的这些自私自利做法却事与愿违,最终是荼毒生民、危及自身政权。其次,为了分散和制约君主的权力,他提出了“君、相、谏官”三者“环相为治”的改革方案。他认为,君主的职责在于选任一位贤明的宰相。需要指出的是,他并不反对君主集权,而是反对君主独裁,提出了分权。宰相则应该掌握用人和行政大权,既要对社会安危、民众生死、用人奸贤负责,又有责任纠正君主的过失。谏官的设置也是为了有效地制约君权,帮助君主做出合理的决策、选任贤明的宰相。再次,他表现出了对“虚君共和”的向往。他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这样的概念,但是其“置天子于有无之外”的思想与西方的“虚君共和”确有相通之处。他认为,“有天子而若无”,“无天子而若有”。他把这种希望寄托在一套健全的国家法制之上,即建立一个“自天子始而天下咸受裁”的法治社会。
  
  王船山对“虚君共和”的向往,究其实质便是主张实行法治。首先,他指出“治道之裂,坏于无法。”他的法治思想之独到之处,在于“严以治吏”,“刑尤详贵”。他提出宽以养民、严以治吏的主张,是通过考察传统社会发现,历代专制王朝也惩治贪污,而贪腐难以杜绝。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惩治贪污一般只针对下级官员。下官是对人民实行直接虐取的人,背后是贪婪的上官。然而,专制主义是一种特权人治社会,长期以来形成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特权。他对此针锋相对地提出;“刑尤详于贵,礼必逮于下”的主张。达官显贵触犯法律必须受到惩罚,下层民众也应受到“礼”的待遇。在王船山看来,刑是以法来约束人,为他律;礼是以德治人,为自律。那么,这就包含了德法兼治的思想。其次,他的法治思想还在于对专制法典及申(不害)韩(非子)的批判上。专制法典极其残酷,尤其是肉刑毫无人道可言。先秦法家妄图通过严刑使人畏惧,达到专制统治的目的。王船山批判他们是打着道德的旗号做伤天害理的事,缺乏“不忍人之心”。司法官吏在处理案件时要“明慎知止”,公正判决,对那些故入人罪的问刑官要从重处罚。这一主张反映了在封建专制之下严刑酷法给民众造成了沉痛灾难,也表达了民众求改革司法制度、严惩贪官酷吏的强烈愿望。
  
  王船山的德才兼备、德法兼治的思想及其民主法制观,虽然与近代民主政治的法治思想尚有距离,但如近代著名哲学家熊十力评价:“儒者尚法治,独推王船山。案其言预定奕世之规,置天子于有无之外,以虚静统天下。远西虚君共和之治,此先发之矣。”可见,王船山的法治还是有突破性的意义。
  
  三、王船山思想中的道德教育方法
  
  1.“正志为本,志向专一”
  
  王船山十分重视“志”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把“志”作为“入德之方”。他认为,道德教育的方法必须从立志、正志、志的专一这三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是立志。王船山把立志看成是人与禽兽的一个重大区别,人不立志就如同禽兽。他甚至认为,一个人道德修养的境界取决于立志是否远大坚定。圣人和普通人的一个不同之处,就在于圣人有远大而坚定的志向。那么,立志如何提升人的道德呢?他说:“志立则学思从之,故才日益而聪明盛,成乎富有;志之笃,则气从其志,以不倦而日新。”即是在立志的条件下,持之以恒地进行学习与思考,才能不断地充实自己、提升自己。
  
  其次是“正志”。因为在立志实施时会出现两种不好的情况:一种是“尚志高而忽治心之学”,即立志高傲,难以脚踏实地去做,对一些细枝末节的小错误也不愿去改,长此以往必铸成大错。另一种是“志气靡而不振”,即志向萎靡则会缺乏动力和激情。上述两者情况都不利于道德上的进步,要克服就必须正其志。他说:“正其志于道,则事理皆得,故教者尤以正志为本。”意即在道德教育过程中要帮助受教育者树立正确的志向,不“志高”也不“志靡”。
  
  再次是志的专一。他说:“志于彼又志于此,则不可名为志,而直谓之无志。”意思是,朝三暮四、变化不居等于没有立志,专一的志向才能够激励人们勇敢地实现道德追求。“志”的专一包含着意志教育的含义,道德教育要通过受教育者内在知、情、意、信、行的矛盾转化才能发生作用。而志的专一,能够帮助受教育者产生内在认同感,激发受教育者的情感需求,从而排除障碍和困扰,坚定道德追求,并最终达到教必著行,产生道德行为的效果。不难看出,王船山关于“志”的教育方法,与人的品德发展规律相吻合。
  
  2.“因材而授,各如其量”
  
  王船山对思想道德教育的对象进行考察,总结出了一套“因材施教”的德育方法。他说:“民不一,而或可以教,或不可以教,初无一定之制,使之各正其习。”教育对象千差万别,这种“不一”主要表现在个体的欲望、个性、志向、遗传因素、知识基础等内在心理的差异和外在环境的差异。教育对象的这些差异,决定了不存在适合任何人的有效的德育模式和方法,客观上增加了德育的困难。要解决这些困难,他说:“师必因材而授”,即因材施教。之后,他对因材施教的德育方法进一步分析,提出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坚持的原则和方法。
  
  王船山认为,教育者要做到因材施教有四个原则:一是深入了解的原则。在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之前,教育者既要全面地理解和把握所要传授的道德规范,又要了解和分析教育对象自身的特点。他说:“于道知其序,于人知其候,立教者之所以贵于先觉也。”在施教之前了解这两方面的情况,是因材施教的前提。二是必因其材的原则。了解了教育对象的不同情况,就必须根据他们固有的材质之差,采取相应的方法。否则,深入了解的功夫就会白费,还将造成邋等之弊,不能达到德育的预期效果。三是因机设教的原则。包含“时”与“序”两个方面的内容:从教之时来说,既要把握教育时机,又要符合受教育者的年龄特点和知识水平;从教之序来说,既包括教学安排的先后顺序,又包括教学内容的内在逻辑顺序。王船山尤其注重后者,他说:“始教之以粗小之事,继教之以粗小之理,继教之以精大之事,继教之以精大之理,而终以大小精粗理之合一,此立教之序亦有五焉,而学者因以上达矣。”四是教无弃人的原则。他说:“圣贤施教,各因其材,小以成小,大以成大,无棄人也。”德育的对象虽然有材质之差,但不能因其材质不好而弃之不顾,而应该像孔子所说的有教无类,都应该接受教育。只要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适合的徳教方法,任何人都能成就一定的德与才。
  
  在因材施教的具体方法上,王船山提出了以下三种:其一,“顺其性之所近以深造之”。人的个性是存在差异的,教育就应该顺应他们的个性,使每个人都得到相应的发展。在受教育者众多品性中,教育者要善于发扬其中有利的部分,培养他们积极的个性品质。还要预防与克服其中不利的成分,消除其影响和避免因任其发展而形成不良品性。这样教育者才能做到:“知其德性之长而利导之,知其人气质之偏而变化之。”其二,“因人而进之”。由于受教育存在个体差别,善于施教的人是不会“以一概之”的,而应因人而异。其三,因材启发。道德品质是内在的,它的形成更重要的是在于教育对象的主动探索与领会。王船山主张对教育对象进行启发教育,使其在自我探索中产生亲身体验。他说:“当告则告,不可告则不告”,即要引导、启发教育对象去领悟推理,从而获取道德品质。而不能凌节而施教,也不能和盘以托出。
  
  3.“自悟”与“自得”,动静结合
  
  德育与一般的教育一样,应是一个教学相长的过程。王船山认为教育对象的“学”可以理解为“觉”,并由教育者的“教”到自我知觉认同,通过知识迁移产生“悟”。必须充分发挥受教育者的主体能动性,使其产生内在的认同感,德育的内容才能真正地内化为人的道德品质。因此,他十分重视“自悟”与“自得”的德育方法。德育要达到目的,更需要受教育者自身能动性的发挥。他说:“教在我,而自得在彼。”道德教育不应该只是外在的道德知识的灌输和外在社会的强制,而应是一种“自悟”的道德要求,一种内在的自我要求,使其产生“自得”的内在发现,去“求觉求效”,最终成就德才兼备之人。
  
  基于此,他提出了三主三辅的道德教育原则。三主原则即:正面教育为主、塑造性的“壅培”为主、自觉教育为主。三辅原则即:辅之以砥砺惩罚、辅之以改造性的“斤削”、辅之以强制规约。“惩罚”“斤削”、“强制”都是外因,不起决定性作用,是辅助性的。受教育者的主动自觉性才是内因,起决定作用。因此,正面教育、“壅培”、自觉教育是主要原则。施教者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都要以围绕着使教育对象主动自觉的掌握为核心而展开。主动自觉地接受才是长久的,经得起检验的,德育效果也会增强。在这“日生日成”的人性形成过程中,正是由于人的主观能动性对外在因素的反映不同,才使人性向着不同方向发展。
  
  王船山反对宋明理学家的道德修养方法,认为只讲“静”,是一种被动的接受,易使人安守现有的道德水平。他不排斥“静”,倡导“主动”与“主静”相结合的道德修养。他此时对“虚静”做出了自己的解释,是一种不抱成见,心境安定的意识状况。而且提出了“虚中受外”,“以中裁外”的观点,“中”即主观意识,“外”即客观事物。“以中裁外”的意思就是要有正确的主观意识和能动性,防止被外部现象所迷惑。“虚中受外”就是对外界事物要虚怀若谷,排除成见,正确认识事物,在日积月累中不断地养成良好的品性。可见,王船山所指的静,是在能动性的基础上的静,是动静的结合,究其实质,是一种主动的教育。
  
  4.“身之亲行”,躬行实践
  
  王船山的知行观是知行相统一的,既强调行在认识过程中的首要作用,又肯定知对行具有指导作用。反映在道德教育方法上,就是把“行”作为认知的途径,重视道德实践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他说:“立教有本,躬行为起化之原;谨教有术,正道而渐摩之益。”道德教育的“行”对教育者来说,应做到以身作则,躬行实践,并积极引导行为自觉,潜移默化,收渐摩之功。教育者身教示范,践履道德,才能培养出受教育者良好的道德品质。他认为,道德认知只是一种“心之所喻”,它不必然成为人们内在的道德品质,只有“身之亲行”,在道德实践中表现出来,才能算作自身真正的道德品质。无论是教育者还是教育对象,在道德教育的过程中都要以践履为主,而不能只谈论探究,停留在意识层面。如他所言:“闻见之知,不如心之所喻;心之所喻,不如身之亲行焉。”
  
  王船山根据知行辩证关系,还相应地对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的相互关系进行了论述。他把道德行为放在首要地位,如在学、问、思、辩、行中,认为“第一不容缓则莫如行”。过去佛(教)老(子,即道教)、陆(九渊)王(阳明)空谈性理,坐而论道,脱离现实,不重力行实践。王船山则倡导“力行而后知之真”,强调道德行为的首要地位。他说:“君子之道,行一尺方有一尺,行一丈方有一丈。”还说:“何以谓之德?行而得之谓也。何以谓之善?处而宜之谓也。”
  
  在道德教育中,行比知更重要,道德实践最为根本,才能证明是否把握了道德知识,才能把道德知识内化为道德本质。王船山认为,“行包含知”。道德实践本身就是行为主体做出的自觉选择,在这种选择之前必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知识基础;在道德实践中,又会产生新的道德认知及对原有道德认知进行取舍与巩固。他还认为,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是“互相为成”、“并进而功”的关系。虽然行先知后,但行却不是盲目的,而是在知的指导下具有“知所得”、“为何行”的自觉性。一个人只有对一定的社会道德理想或道德观念进行认识和理性审查,才能付诸相应的道德实践。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在德育过程中有着各自的特点、功效,知之愈多,行之愈笃;行之愈力,知之愈深,它们是一个并进的统一体。
  
  (作者系中南大学政治学院教授。本文选自《船山学刊》创刊百年暨船山思想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广天下以新天下——<船山学刊>创刊百年专题》“刊庆专栏文稿”栏目精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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