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黎欣刚 通讯员 周丹)昨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审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况和典型案例,发布了《长沙法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2014年全市法院受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52件,审结47件,分别占当年全部刑事案件受理和结案的0.67%和0.61%。
行径:买来死鸡加工成“腊鸡”
结果: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2013年10月,杨某某以2.4元每公斤的价格,从孙某某经营的长沙绿色源地禽业有限公司及他人手中共购进死鸡(热死、病死的和其他不明原因死亡的鸡)120余公斤,回到家中将其加工成“腊鸡”约60公斤后,以10元每公斤的价格在长沙毛家桥市场销售,共计获利600元。
不久后,杨某某又从孙某某手中购买死鸡250余公斤,并将部分加工成腊鸡,其中10只腊鸡卖给了胡某某。2013年11月底,宁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从杨某某处扣押了腊鸡31公斤及死鸡250多公斤。经宁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检验,扣押的鸡属于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2014年7月14日、27日,杨某某、孙某某分别到宁乡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判决】一审法院判决杨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孙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杨、孙不服判决后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长沙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径:工业盐泡制病死猪肉腊肉
结果: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情】2013年4月至6月,周某某租赁浏阳市北盛镇卓然村一废弃织布厂厂房,从鸡贩子张某甲等人处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雇人使用亚硝酸盐、工业盐、胭脂红等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的添加剂,加工熏制腊肉。生产了5000余公斤后,周某某将这些腊肉以每公斤20元至24元不等的价格销往长沙县、广东省等地,生产、销售金额10万余元。
2013年6月25日,浏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协同公安机关对织布厂进行检查,依法将周某某等人抓获,现场查获检疫不合格猪肉3258公斤,检验不合格熏猪肉928公斤及亚硝酸盐、工业盐等添加剂。两个多月后,鸡贩子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判决】周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张某甲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周某某、张某甲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长沙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