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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试点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15-2017年,试点地区基本完成试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第二阶段:2018-2020年,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
《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地区的主要任务包括:城镇布局等规划制定、完善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规范农村建房、建立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等。方案还特别提出,要切实防止城乡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城市空心现象。
《实施方案》指出,坚持省级统筹,地区为主,省赋予试点地区先行先试政策,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制定新型城镇化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省政府同意后,每年对新型城镇化试点地区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资金支持。同时,与省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其提供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信贷资金重点向试点地区倾斜,中央代省政府发行的地方债重点投向试点地区。省政府积极支持试点地区发行企业债。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如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垃圾处理、保障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专项资金将向试点地区倾斜。先行先试政策方面,国家和省涉及城镇化的改革措施,优先安排在试点地区推行。试点地区享受优先推荐参加国家试点示范的权利,如低碳生态试点城镇和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智慧城市、住宅产业化等试点。省里开展的各类专项试点优先安排在试点地区。赋予试点地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整合新型城镇化相关资金的权力。
《实施方案》指出,试点地区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既要抓好改革创新,又要抓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尤其是土地、户籍、投融资、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制度创新,以及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两供两治”、“两房两棚”等方面的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