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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西安3月27日电(记者李华)记者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依照《陕西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要求,陕西凡是设区的市,其城区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县城区中、小学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该条例所称的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达不到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条例。
该条例要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应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接受社会监督;从业人员生产经营食品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使用无毒、清洁器具;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